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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工作规程(领军人才)

发布时间:2014-05-09 浏览次数:1212 关键词:

一、行政服务内容

领军人才申请免租入住住房。

二、行政服务的依据

1、《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安居工程的决定》(深发〔2010〕5号)

2、《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政府令第229号)

三、行政服务对象

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经认定的领军人才;

2、未在本市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

3、未领取过领军人才租房补贴;

4、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须具有深圳户籍。

四、行政服务提供的数量和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批准。

五、提交的材料 

1、单位申请报告、用人单位担保文件及个人申请表;

2、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出具的人才认定证书;

3、社会保障或者医疗保险卡(港、澳、台同胞以及外籍人士可以提供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作为替代);

4、劳动合同;

5、申请人(配偶)身份证、户籍证明、计划生育证明,已婚人员需提交结婚证,非本市户籍需另行提交居住证,港、澳、台同胞以及外籍人士应当提供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明,可以不提供计划生育证明;

6、申请人、配偶未在本市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及其他人才优惠政策的声明。

其中第2、3、4、5项提交复印件,验原件。

上述第1项所需格式文本可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或深圳市住宅租赁管理服务中心官方网站下载。网址:www.szjs.gov.cnwww.szzulin.cn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人才公共租赁住房个人申请表》,可在上述网址下载。

七、行政服务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住宅租赁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租赁中心)。

八、行政服务决定机关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  

九、行政服务程序

1、用人单位对领军人才(以下统称申请人)的资格和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2、用人单位向市租赁中心提交初审合格的申请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经审核合格的,由用人单位、申请人与市住建局或市住建局授权市租赁中心签订《深圳市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若房源不足,由市租赁中心按轮候规则将申请人列入领军人才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册进行轮候。

经审核不合格的,由市租赁中心通知用人单位。

十、行政审批内部流程

1、市租赁中心受理申请材料。

2、市租赁中心对以下情况进行审核:

(1)申请人、配偶是否享受过本市购房优惠政策;

(2)申请人、配偶是否享受过领军人才租房补贴;

(3)申请人、配偶享受其他人才优惠政策情况。

3、审核合格的,市租赁中心出具审核合格意见并拟定租赁方案报市住建局。市住建局批准后,市租赁中心通知用人单位、申请人签订租赁合同。

若房源不足,按申请时间先后将申请人列入领军人才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册进行轮候,市租赁中心根据届时的房源及轮候情况制定租赁方案。

4、市租赁中心将合同签订情况报备市住建局。

十一、行政服务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至告知审查结果25个工作日。

十二、行政服务证件及有效期限

由市住建局或市住建局授权市租赁中心与用人单位、申请人签订的《深圳市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有效期3年。

十三、行政服务的法律效力

享受我市人才安居政策——免租入住住房。

十四、收费

无。

十五、其他事项

1、免租期满需续租的,申请人通过用人单位向市租赁中心提交本工作规程第五项规定的申请材料。市住建局、市租赁中心依照本工作规程第九项、第十项审核合格的,重新签订租期不超过3年的租赁合同,租金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计算。

2、市租赁中心应当定期将租赁合同办理清单报市人社局及市财委。

十六、注意事项

1、申请人不得转租所租住房。

2、申请人自行负担租住期间的水、电、煤气、物业管理费等费用。

3、申请人离开用人单位的,原用人单位应当自其离职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市租赁中心。申请人在一年内未被本市新用人单位录取的,市租赁中心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50%收取租金,一年后仍未被录用的,按市场租赁指导价收取租金。

4、申请人被新用人单位录用后,新用人单位向市租赁中心提交本工作规程第五项规定的申请材料。市住建局、市租赁中心依照本工作规程第九项、第十项审核合格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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