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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赠与住房工作规程(杰出人才)
一、行政服务内容
杰出人才申请赠与住房。
二、行政服务的依据
1、《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安居工程的决定》(深发〔2010〕5号)
2、《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政府令第229号)
三、行政服务对象
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经认定的杰出人才;
2、在本市工作居住满10年,或者经认定作出突出贡献且入住后在本市工作居住满5年。
四、行政服务提供的数量和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批准。
五、提交的材料
1、单位申请报告、用人单位担保文件及个人申请表;
2、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出具的人才认定证书;
3、申请人(配偶)身份证、户籍证明、计划生育证明,已婚人员需提交结婚证,非本市户籍需另行提交居住证,港、澳、台同胞以及外籍人士应当提供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明,可以不提供计划生育证明;
4、申请人、配偶未在本市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及其他人才优惠政策的声明。
其中第2、3项提交复印件,验原件。
上述第1项所需格式文本可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或深圳市住宅售房管理服务中心官方网站下载。网址:www.szjs.gov.cn或www.szsfzx.cn。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赠与杰出人才住房申请表》,可在上述网址下载。
七、行政服务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住宅售房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售房中心)。
八、行政服务决定机关
由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报市人才工作联席会议审定。
九、行政服务程序
1、用人单位对杰出人才(以下统称申请人)的资格和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2、用人单位向市售房中心提交初审合格的申请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经审核合格的,市住建局提交市人才工作联席会议审定。不合格的,由市售房中心通知用人单位。
4、经审定同意赠与的,由申请人与市住建局或市住建局授权市售房中心签订《深圳市房屋赠与合同》(以下简称赠与合同)。
十、行政审批内部流程
1、市售房中心受理申请材料。
2、市售房中心对以下情况进行审核:
(1)申请人、配偶是否享受过本市购房优惠政策;
(2)申请人、配偶享受其他人才优惠政策情况。
3、市住建局将符合赠与房屋条件的申请人名单提交市人才工作联席会议审定。
4、市人才工作联席会议审定同意赠与的,由市售房中心通知市租赁中心终止租赁合同后,再通知申请人签订赠与合同。
5、市售房中心将合同签订情况报备市住建局。
十一、行政服务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告知初审结果。市人才工作联席会议决策以后,5个工作日告知终审结果。
十二、行政服务证件及有效期限
市住建局或市住建局授权市售房中心与申请人签订的《深圳市房屋赠与合同》。
十三、行政服务的法律效力
享受我市人才安居政策----申请赠与住房。
十四、收费
无。
十五、其他事项
市售房中心应当定期将赠与合同办理清单报市人社局及市财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