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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工作规程(高、中初级人才)

发布时间:2014-05-09 浏览次数:1096 关键词:

一、行政服务内容

高、中初级人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二、行政服务的依据

1、《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安居工程的决定》(深发〔2010〕5号)

2、《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政府令第229号)

三、行政服务对象

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经认定的高、中初级人才;

2、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

3、未在本市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

4、工作单位属于本市人才安居重点企事业单位名录范围。

四、行政服务提供的数量和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批准。 
五、提交的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单位计划生育责任书,以上单位材料用人单位第一次申请时提交;

2、单位申请报告、用人单位担保文件、个人申请表;

    3、毕业证、学位证及有效鉴定、认定文件;

  4、社会保障或者医疗保险卡(港、澳、台同胞以及外籍人士可以提供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作为替代);

    5、劳动合同;

    6、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身份证(非深户需提供居住证)、户籍证明、计划生育证明,已婚人员需提交结婚证,非本市户籍需另行提交居住证,港、澳、台同胞以及外籍人士应当提供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明,可以不提供计划生育证明;

   7、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未在本市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的声明。

其中第1、3、4、5、6项提交复印件,第1项验原件。

上述第2项所需格式文本均可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或深圳市住宅租赁管理服务中心官方网站下载。网址:www.szjs.gov.cnwww.szzulin.cn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人才公共租赁住房个人申请表》,可在上述网址下载。

七、行政服务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住宅租赁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租赁中心)。

八、行政服务决定机关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

九、行政服务程序

1、用人单位对高、中初级人才(以下统称申请人)的资格和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2、用人单位向市租赁中心提交初审合格的申请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经审核合格的,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按照轮候规则列入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册进行轮候;审核不合格的,由市租赁中心通知用人单位。

4、轮候到位的申请人选定住房后,市租赁中心通知用人单位、申请人签订《深圳市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

十、行政审批内部流程

1、市租赁中心受理申请材料。

2、市租赁中心会同市房地产权登记部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对以下情况进行审核:

(1)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是否享受过本市住房优惠政策;

(2)申请人及其配偶享受其他人才优惠政策情况;

(3)申请人及其配偶是否在本市拥有住房;

(4)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本市缴交社会保险情况。

3、审核合格的,市租赁中心出具审核合格意见并拟定相关方案报市住建局。

4、市住建局批准后,在市住建局和市租赁中心官方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间,市租赁中心负责申诉、投诉和举报的受理工作。

5、公示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租赁中心按照在深开始办理社会保险时间先后建立申请人轮候册。办理社会保险时间为同一天的,抽签确定轮候顺序。

6、轮候到位的申请人选定住房后,市租赁中心通知申请人、用人单位签订租赁合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优先考虑。

7、市租赁中心将合同签订情况报备市住建局。

十一、行政服务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至告知审查结果35个工作日。

十二、行政服务证件及有效期限

市住建局或市住建局授权市租赁中心与用人单位、申请人签订的《深圳市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有效期3年。

十三、行政服务的法律效力

享受我市人才安居政策----入住公共租赁住房。

十四、收费

无。

十五、其他事项

1、租赁合同到期不再续签。

2、市属机关事业单位人才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提交本规程第五项要求的2(除单位申请报告)、3、4、5、6、7项材料。

3、市属机关事业单位人才按申请时间先后进行单列轮候。

十六、注意事项

1、用人单位需要变更入住人的,应当在变更前按照本规程第五项规定进行查验、提交材料,按本规程审核同意后方可变更入住人。

2、申请人离开用人单位的,原用人单位应当自其离职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市租赁中心。

3、申请人又被本市人才安居重点企事业单位名录内用人单位录用的,由新用人单位向市租赁中心提交本工作规程第五项规定的申请材料。市住建局、市租赁中心依照本工作规程第九项、第十项审核合格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4、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轮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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