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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关于2015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与复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2-02 浏览次数:2317 关键词:

琼科〔2015〕10号

各市县科技管理部门、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单位: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的规定,现将我省2015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与复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与复审受理范围

(一)认定申报受理范围

1.符合《认定办法》规定的企业。

2.2009年认定并通过2012年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 可重新提出认定申请,不提出认定申请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二)复审申报受理范围

1.2012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须进行复审,申报条件和程序与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相同。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2.复审企业重点审查近三年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情况,按要求提交技术创新活动报告。

三、申报程序和要求

(一)申报流程

1.注册登记。企业登录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www.innocom.gov.cn)进行注册登记,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并通过网络系统上传至海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委员会办公室(简称省认定办)审核注册信息。

2.网上申报。注册信息通过审核的企业进入网上认定管理系统填报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及附件(参考申报材料内容,重点上传知识产权证书、专项审计报告补充说明、年度审计财务报表、科技成果转化汇总表、研发组织管理情况等,附件内容不大于5M)至省认定办。

3.材料报送。企业完成网上提交后,打印申请书,并与附件装订成册(一式3份)报送省认定办。知识产权证书、审计报告等需提供原件进行查验。

(二)申报材料内容

企业提交网上申请书后,须提供以下纸质材料,主要是: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网上提交后打印);

2.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3.经海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的专项审计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4.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5.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附法律状态检索摘要,可上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查询)、独占许可协议备案证明、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证明及创新活动报告等;

6.企业科技成果转化证明材料:成果来源可从专利、技术决窍、项目立项证明等提供材料,转化结果可从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推广应用证明、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等;

7.企业科研管理水平相关证明材料:研发项目立项、研发投入核算体系、研发机构建设及主要设备设施、产学研合作活动、研发人员绩效考核制度等;

8.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及科技人员、研发人员等明细列表。

(三)装订要求

申报材料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条形码)为封面,提供申报材料总目录和相应页码,统一使用A4纸打印和双面复印,加盖骑缝章胶装成册,书脊上标注公司名称及申报年份。

三、其他事项

(一)各市县科技管理部门、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及科技园区,要积极组织并指导好本区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工作。

(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工作指引及专项审计机构名单、技术创新活动报告、人员结构明细表、科技成果转化汇总表等格式内容可从“海南省科技厅网站-高新技术”(网址:http://hnkjonline.net/)中下载查看。

(三)本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复审网上申报截止日期:2015年6月10日;纸质材料截止日期:2015年6月20日。逾期网上系统会自动关闭,申报材料将不予受理。

(四)申报企业不要轻信各种社会中介的许诺,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将按照《认定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企业在申报过程中遇到问题可随时咨询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

 

联系人:省科技厅高新处  吴胜 王凤

地 址:海口市海府路89号省科技厅508室

电 话: 65333525 65323068 

 

 

 

 

 

海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委员会办公室

(海南省科技厅代章)

2015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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