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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关于组织开展2015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复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2-02 浏览次数:2129 关键词:

园区各企业: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现就安徽省2015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复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1、认定范围。企业主要产品或服务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2009年认定并于2012年复审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认定办法》规定,6年有效期满,2015年需重新申请认定。

2、复审范围。2012年度我省按照《认定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包括在2013年和2014年已更名的企业),均属于本次复审范围。

二、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清单见附件1。企业所提供的附件证明材料要对照《认定办法》中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6项条件。

三、申报程序

1、企业自我评价。企业应对照《认定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申报。

2、网上注册、申报。新认定企业可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www.innocom.gov.cn),进行注册登记,选择所在市科技局(含广德县、宿松县,下同)作为注册信息管理机构,并提交注册信息,审核通过后,按要求在网上填写申报材料。复审和重新认定企业可用认定时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各市科技局负责对企业提交注册信息和网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交省认定办。

3、各市推荐。市科技局会同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对辖区内企业申报做好服务,并认真审核企业申报材料,形成推荐意见。申报企业要提供企业承诺书,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各地要坚决防止和杜绝弄虚作假,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可靠。省认定办将加强对认定工作检查督查。

4、材料报送。市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须联合行文上报材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申报推荐汇总表(格式见附件2)须加盖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公章,连同辖区内企业申报材料(一式2份),由市科技局在截止申报时间前统一报送。

四、有关注意事项

1、申报企业。申报企业须是独立法人企业,所提供的财务报表不应为含下属法人企业的合并报表,其他资料也不含下属法人企业的相关材料。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在申报范围内。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须在2012至2014年内为查账征收。参加复审的企业如认定期间发生更名,须在完成高企更名后,申请复审。

2、知识产权。企业所申报的自主知识产权须在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独占许可方式获得,与企业主要产品相关,且是企业主导产品的核心技术。其中新认定企业提供的有效知识产权是申报前三年的1月1日起至申报日前获得;复审企业提供的有效知识产权是在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至复审申报日前获得。通过受让、受赠、并购取得的知识产权,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通过独占许可方式获得的知识产权,许可范围须为全球,并附独占许可协议复印件、相关主管机关出具的备案证明原件;知识产权和独占许可协议有效期须覆盖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

3、研发项目和高新技术产品。企业所申报的研发项目、高新技术产品(服务)须对应到《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的最后一级目录,并在研发项目、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表中说明。

4、中介机构。参与企业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的中介机构应提供其符合《认定指引》中相关规定的证明和承诺书,严格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财务指标,客观公正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并对企业的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情况及相关编制说明发表明确的审计意见。

5、申报材料。企业申报材料须完整,否则不予受理。申请书须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系统打印,条形码完整;网上信息须与纸质材料信息一致;申请书不可缺项、少项,各类指标、数据前后表述一致;专项审计报告和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须由中介机构加盖骑缝章或每页盖章;材料按附件1顺序胶版装订,书脊注明企业名称。

6、需扫描上传申报系统的附件证明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研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经审计的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知识产权相关材料,人员情况说明,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汇总表。

五、申报时间和材料报送地点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常年接受申请,各市集中审核和推荐,省认定办分两批组织评审和报送备案。各市推荐上报截止时间分别为 4月20日和8月7日。
    附件:

1、申报材料清单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申报推荐汇总表

3、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

4、中介机构承诺书

5、企业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汇总表

安徽省科技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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