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高新企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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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当年取得的知识产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认可不认可?
申报当年取得的知识产权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认可不认可
深圳德永会计师事务所 2015-4-16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关于自主知识产权取得时间的确认问题,一直有不同的说法。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条文中“近三年内”怎么理解?是否包括申报当年的1月1日至申报日这一段时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简称《工作指引》)没有进一步明确。那么,实践中究竟情况如何?根据深圳市以往的操作经验,自2008年国高推出,除2012年第1批外,一直认可至申报当日取得的自主知识产权。
从全国情况来看,至2015年4月16日,全国36个省级单位(含副省级城市、计划单列市)共有26个已经发布了2015年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通知,其中有6个省份申报通知或附件中明确规定认可申报当年取得的自主知识产权,分别是山东、河南、浙江、安徽、福建、云南;江苏省虽然没有在申报通知中明确,但是在申报通知后面所附的《申报企业近3年内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汇总审核表》中有一栏是“授权日(2012年以后至申报前)”,意味着也是认可申报当年所取得的自主知识产权。而宁波明确规定不认可。其他省份未明确。
可见,全国大多数省份是倾向认可申报当年取得的自主知识产权的。
统计至:2015-4-16
序号 | 省份 | 当年取得的知识产权是否认可 | 序号 | 省份 | 当年取得的知识产权是否认可 |
1 | 北京 | 未明确 | 2 | 天津 | 未明确 |
3 | 河北 | 未明确 | 4 | 内蒙 | 未明确 |
5 | 辽宁 | 未明确 | 6 | 黑龙江 | 未明确 |
7 | 吉林 | 8 | 上海 | 未明确 | |
9 | 浙江 | 认可*③ | 10 | 江苏 | 认可*⑦ |
11 | 安徽 | 认可*④ | 12 | 福建 | 认可*⑥ |
13 | 江西 | 未明确 | 14 | 山东 | 认可*② |
15 | 河南 | 认可*① | 16 | 湖北 | |
17 | 湖南 | 18 | 广东 | ||
19 | 广西 | 20 | 海南 | 未明确 | |
21 | 重庆 | 22 | 四川 | 未明确 | |
23 | 贵州 | 未明确 | 24 | 云南 | 认可*⑤ |
25 | 西藏 | 26 | 陕西 | 未明确 | |
27 | 甘肃 | 未明确 | 28 | 青海 | |
29 | 宁夏 | 未明确 | 30 | 新疆 | |
31 | 山西 | 未明确 | 32 | 深圳 | 未明确 |
33 | 大连 | 未明确 | 34 | 青岛 | |
35 | 宁波 | 不认可*⑧ | 36 | 厦门 | 未明确 |
注释如下:
认可*①
五、注意事项
(二)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1.企业所申报的自主知识产权须在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独占许可方式获得,与企业主要产品相关,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其中“近三年”是指申报前三年起至申报日前获得。若企业申报截止日前未取得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授权证书的,须提供授权通知书及最近一次缴费证明。
认可*②
三、有关注意事项
3.企业提供的有效知识产权须是申报前三年的1月1日起至申报日前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独占许可方式获得,与企业主要产品相关,且是企业主导产品的核心技术。通过受让、受赠、并购取得的知识产权,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通过独占许可方式获得的知识产权,须附独占许可协议复印件、相关主管机关出具的备案证明原件;知识产权和独占许可协议有效期须覆盖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企业近三年获得的授权自主知识产权需提供最近一次缴费证明。
认可*③
附件. 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复审工作形式审查要点
二、关于自主知识产权
1.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应是本企业申报前三年的1月1日起至申报日前获得且不能重复使用;以独占许可方式拥有的知识产权是应是全球独占许可,并签订了独占许可协议,办理了备案手续;高新技术企业的有效期应在五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期内。
2.核心自主知识产权范围应符合规定要求,并具有权属证明(授权通知书或授权证书);申报企业提供的自主知识产权的权属人必须为申请企业(独占许可除外)。
认可*④
四、有关注意事项
2、知识产权。企业所申报的自主知识产权须在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独占许可方式获得,与企业主要产品相关,且是企业主导产品的核心技术。其中新认定企业提供的有效知识产权是申报前三年的1月1日起至申报日前获得;复审企业提供的有效知识产权是在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至复审申报日前获得。通过受让、受赠、并购取得的知识产权,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通过独占许可方式获得的知识产权,许可范围须为全球,并附独占许可协议复印件、相关主管机关出具的备案证明原件;知识产权和独占许可协议有效期须覆盖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
认可*⑤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四)有关要求
3.近3年获取的自主知识产权,须是2012年以后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的有效自主知识产权,且必须与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相关联。申请认定时应提供自主知识产权法律状态证明文件,其中通过受让、受赠、并购或独占许可等方式获得的知识产权,还须按照《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变更、备案等手续,获得法律文件,并在申请认定时作为附件一并报送。
认可*⑥
附件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要点
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一)关于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1.在计算企业拥有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时,企业近3年内(2012年1月1日起至申报日前) 下一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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