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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补充通知

发布时间:2011-02-25 浏览次数:869 关键词:

赣高企认办【2010】1号

 

各设区市科技局、南昌高新区管委会:

    根据《关于印发江西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赣科发【2008】5号)文件第十八条规定,现就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做进一步规定,请遵照执行。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应尽早向省高企认定办公室报告,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高新技术企业更名报告。

《更名报告》主要内容:1、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更名后情况;2、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是否被并购、重组、转业;3、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情况;4、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更名报告》须如实逐条阐述不得空缺,并加盖企业印章。

二、知识产权主体变更后的材料(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时的所有知识产权)

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原件)

四、税务登记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前、后的)

五、公司变更通知(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

六、企业所在设区市科技局书面推荐意见。

以上材料以A4幅面装订成册,按照《关于印发江西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赣科发【2008】5号)文件第十四条的规定程序报送。

 

 

                              江西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

                               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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