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 > 国家高新企业认定 > 国家高新企业认定 _ 高新技术企业服务联盟_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审计

您好,欢迎来到高新技术企业服务联盟网!

会员注册|会员登录|网站地图

设为首页 关于我们 德永微博 加入收藏

政策文件

联系我们

电话:0755-22218890

   13316880720

手机:13922832592

   13602501569

     13316848502

Q  Q:3004792778

微信:13922832592 

QQ群:184784925(高新) 126237800(资助)

邮箱:delikcpa04@163.com 

地址:深圳市龙华区东环一路106号油松商务大厦附楼三层

南山:科技园科苑中路讯美科技广场3号楼11楼

政策文件

您的位置:首页> 政策文件

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

发布时间:2013-12-18 浏览次数:2169 关键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审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网_高新技术企业服务联盟

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国科发火〔200836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称《认定办法》)及《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已经印发给你们。为确保认定管理工作高效、规范,根据《认定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现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称《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应充分认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密切配合,及时成立认定管理机构,共同做好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
二、2007年底前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包括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内、外已按原认定办法认定的仍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依然有效,但在按《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重新认定合格后方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可提前按《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申请重新认定,亦可在资格到期后申请重新认定。
三、对原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未期满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立并按《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政策性强、专业要求高,各地应配备骨干人员,保障认定工作所需经费,及时对本地区在认定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政策建议。
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科 技 部              财 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OO八年七月八日

 


My title page cont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