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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关于开展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专家核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3-11 浏览次数:2326 关键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审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网_高新技术企业服务联盟


粤科函高字〔2013〕236号

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国科发火〔2012〕1220号)及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税局、广东省地税局《关于组织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粤科函高字〔2013〕131号),各地市(区)要做好重点关注企业的专家核查工作。请各地市(区)高度重视、精心准备、认真组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企业的抽选

  各地区按以下原则确定专家核查企业数量:存量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大于50家的地区,核查企业的抽选比例不低于本地区存量高新技术企业10%;存量高新技术企业数量20-50家的地区,核查企业的抽选比例不低于20%。存量高新技术企业小于20家的地区,核查企业的抽选比例不低于30%。核查企业的抽选以未开展自查的企业、传统行业企业、研发投入和人员比例居临界值的企业为主。各地区须在3月15日前将本地区的核查企业名单报省科技厅,核查企业汇总表详见附件一。

  二、推荐核查专家

  各地区根据核查工作需要,于3月13日前把推荐的本地区核查专家汇总后报省科技厅,汇总表详见附件二。相关专家须参加由省高新技术企业协会组织的培训。培训时间是3月15日下午2:30,地点是广东工业大学学生文化活动中心(广州市环市东路465号生活区)。各地区推荐的专家必须具有注册会计师资质,且所在工作单位须在《关于公布2013年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中介机构名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3〕190号)所公布的中介机构名单文列。每个中介机构的被推荐专家不得超过2人。

  三、专家核查要求

  (一)核查形式

  专家核查主要采用会议答辩的形式,对会议答辩后仍需进一步核查的企业,另行组织现场考核。会议核查的每组专家2人,同一组专家应该属于不同单位,专家与被核查企业有业务关系的须回避。每个企业的答辩时间为1小时。

  (二)企业提供材料

  1. 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认定(复审)前三年研究开发费归集核算专账或者辅助账。

  2.认定(复审)前三年度的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原始凭证。

  3.认定(复审)前一年度的员工花名册、大专以上人员学历证明, 认定(复审)前一年度的全年员工工资表、交纳社保基金、个人所得税申报的单据,大专以上人员用工合同。

  (三)核查重点内容

  企业认定(复审)前三年研发费用中人员人工、直接投入、折旧费用与长期费用摊销、设计费、设备调试费、无形资产摊销等归集是否符合要求;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核算是否清晰、是否符合比例要求;企业科技人员比例和研发人员比例是否符合要求。

  (四)专家出具意见

  各组专家根据每个核查企业的答辩情况,出具专家核查意见,专家核查意见表详见附件三。各地区在4月10日前将本地区专家核查意见汇总后报省科技厅。

  四、核查安排时间

  各地市根据核查准备工作情况,在3月16日-4月10日期间,拟定专家核查具体日期并报我厅,我厅将派人到各地区指导专家核查工作。

  五、报送工作总结报告

  各地市(区)科技局在完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自查和专家核查工作后,请及时总结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自查和专家核查工作情况,以及2008年以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协助省认定机构管理、高新技术技术企业服务等方面的工作情况、经验和主要问题,并于4月10日前报省科技厅。

  联系人:黄海滨 020-83163873
      张相年 020-83163643
  传 真:020-83163873

  附件:1. 高新技术企业专家核查名单汇总表
     2. 推荐专家汇总表
     3. 高新技术企业专家核查意见表
     4. 各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咨询电话
     5.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专家核查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2013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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