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通知
联系我们
电话:0755-22218890
13316880720
手机:13922832592
13602501569
13316848502
Q Q:3004792778
微信:13922832592
QQ群:184784925(高新) 126237800(资助)
邮箱:delikcpa04@163.com
地址:深圳市龙华区东环一路106号油松商务大厦附楼三层
南山:科技园科苑中路讯美科技广场3号楼11楼
[辽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介机构信息公告(2016)
公 告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新修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的有关规定,申请认定企业须提供经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研究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同时,《工作指引》对中介机构明确规定:
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应由符合以下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企业可自行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中介机构。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
(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3)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接受企业委托,委派具备资格的相关人员,依据《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客观公正地对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或鉴证,出具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
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坚持原则,办事公正,据实出具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对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由认定机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
考虑申请认定企业在实际工作中对中介机构相关信息不掌握,影响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工作。经沟通,由相关主管部门提供中介机构信息表(部分中介机构联系方式等信息),供企业自行选择。不代表对相关条件进行确认、不作为推荐内容,仅供企业参考。
另外,符合条件且参与辽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或鉴证工作的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请加入“高企认定中介机构群(309316490)”,群中将会适时发布辽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要求及通知通告,同时亦可进行相关工作交流。
辽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8月22日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信息表(2016) |
附件:税务师事务所信息表(2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