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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关于2015年度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变更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4-08 浏览次数:1901 关键词:高新企业认定|高新企业申请|高新企业申报|高新企业审计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深府〔2008〕200号)、《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深科信规〔2009〕1 号)的规定,为做好2015年度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变更申报工作,现将有关申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15年度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更名申报工作采取常年受理,分批次办理的方式开展。

4月8日——10月1日期间,企业登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技创新委)业务系统(http://apply.szsti.gov.cn/)填写业务受理单。

二、申报条件

(一)首次认定企业

在我市注册一年(会计年度)以上的企业,且符合《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第二章的规定。

(二)需重新认定企业

2012年度通过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企业(证书编号SZ2009********)。

(三)需复审企业

2012年度通过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证书编号SZ2012********)。

(四)需变更企业

企业名称或经营范围发生变化的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

三、申报程序

(一)企业自我评价

企业应对照《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二章中相关规定,进行自我评价。自评符合认定条件的,可提出认定申请。

(二)企业注册

企业在规定申报时间内完成市科技创新委业务系统(http://apply.szsti.gov.cn/)注册登记。

(三)报送纸质材料一式一份

1、材料目录。

2、《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或《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申请书》。

3、企业营业执照或者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经具有资质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和近一年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原件)(中介机构名单可登陆市财政委网站查询);

在深圳注册的会计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原件);

6、由国、地税务部门审核盖章的企业上缴所有税款的纳税证明。

7、有效的知识产权证明文件。如知识产权为独占许可取得,则需提供有效的许可备案页,如为其它非自主研发取得,则需提供有效的知识产权取得手续(验原件)。

8、产品质量检验报告(验原件)。

9、属于特殊行业的企业需提供特殊行业许可证或者入网证;对生物医药、医疗器械、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高新技术产品,申报时必须提交行业规定许可生产、销售文件的复印件;若环境污染的项目需提交环保达标证明(验原件)。

10、近三年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的总结报告。(主要包括研发项目数量、投入经费、参与人员数量等概况,每个研发项目的具体情况,起止年限、投入经费、参与人员、创新点以及所取得成果等,可提供立项合同书或任务书及验收报告作为附件参考)。

11、近三年企业的管理水平总结报告(可将生产、技术、人员及财务等管理和保障制度等作为附件)。

12、企业职工总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附加盖公章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职称的科研人员信息表(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所在企业的专业技术职务、学历、毕业院校等信息)。

13、国税部门出具的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证明。

(四)材料装订要求

1、申报企业须如实填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复审申请材料并与其他申报材料胶装合订成册。书脊要求标注申报企业名称。

2、申请认定的材料用深蓝色封皮,变更的材料用红色封皮,复审的材料用绿色封皮。

3、所有提交的材料要求正反面打印/复印。

4、所有申报材料应按装订顺序逐页编制页码,并在申报材料内提供材料总目录和相应的页码范围,总页数在封面空白处注明。

(五)纸质材料提交地点

市民中心B区行政服务东大厅13—14号窗口

特此通知。

 

联系电话:82001531、82002181、82002193

 

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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