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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关于开展2014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与复审工作的通知
琼科〔2014〕14号
各市县科技管理部门、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单位: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及《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和复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火字〔2011〕123号)的规定,现将我省开展2014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与复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一)申报条件
1、符合《认定办法》规定的企业。
2、2008年认定并通过2011年复审的28家高新技术企业,要重新提出认定申请。(见附件1)
(二)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内容
申报企业按照《认定办法》第十一条及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认定委员会办公室)的有关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2、申报材料编制要求
(1)申报企业按照《认定办法》及《工作指引》有关要求,如实填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与其他申报材料合订成册;
(2)申报材料统一使用A4纸打印和复印;
(3)申报材料应按照本通知“申报材料内容”中所要求的材料顺序进行装订,并附上总目录。
(三)申报程序
1.自我评价。企业应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登录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www.innocom.gov.cn)进行注册登记,并按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和本通知要求认真准备申报材料;
2.注册登记。企业登录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并通过网络系统上传至认定委员会办公室;
3.材料报送。申报企业必须进行网上申报,同时提供纸质材料。
网上材料报送:企业进入网上认定管理系统,按系统要求进行网上填报,并通过网络系统上传至认定委员会办公室。
纸质材料报送:企业完成网上提交后,打印申请书,并与附件装订成册(一式3份)及电子版,于6月30日前报送到认定委员会办公室。
二、高新技术企业复审
根据《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要求,我省2011年通过认定的17家高新技术企业须进行复审(见附件2),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请到期复审的企业,按照《认定办法》第十三条及申报要求提供材料。该项工作将于5月31日前完成,如有变化,再另行通知。
三、其它
(一)《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可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下载;
(二)各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和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要积极组织并指导好本区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工作;
(三)在组织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过程中,有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与认定委员会办公室(省科技厅高新处)联系。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省科技厅高新处 朱新民 吴胜
地 址:海口市海府路89号省科技厅508室
电 话: 65333525 65323068
附件:1、28家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doc
海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委员会办公室
(海南省科技厅代章)
2014年2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