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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关于2014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以及更名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3-31 浏览次数:2292 关键词:高新企业认定|高新企业申请|高新企业申报|高新企业审计

各有关单位: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按照《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和复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发火〔2011〕123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经研究,现将我省2014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以及更名工作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工作                                  

    1、时间安排。按照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中备案批次和年度总结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火字〔2014〕81号)的要求,自2014年起,各省每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报送备案批次集中为一批,并于10月31日前完成全年报备工作。

考虑到认定工作实际,我省今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及专家评审分两批组织,第一批受理截止时间为523第二批受理截止时间为731两批申报企业将在评审和公示无异议后汇总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申报方式。2014年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复审全部采用网络评审方式,企业申报时必须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上提交所有认定申报资料。企业应利用5M的附件上传资源,重点上传知识产权证明文件、财务报表、专项审计报告等主要证明文件。

    3、材料要求。网上申报后,认定及复审企业需按《认定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要求于受理截止时间之前提交一式两份纸质申请材料(同时需提供知识产权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认定机构审验后退还),以及企业综合信息表(见附件)。各企业提交申报材料前,须在当地市(州)科技局或者高新区做好备案工作,签署推荐意见和盖章。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构组织对材料进行初审,合格后方可进入认定评审程序。

    审计或鉴证专项报告相关要求:(1)企业应与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签订协议,由其出具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和年度审计报告,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构不予认可。(2)专项报告需原件。年度审计报告可提交复印件,但须由原事务所加盖红章和骑缝章确认。(3)接受企业委托出具专项和年度审计报告的中介机构应履行相应的审计程序,按照行业规范要求在审计报告上张贴防伪标识,复印件须加盖事务所红章和骑缝章。主任会计师(税务师)或有签字授权书的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和另一直接参与审计的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须亲笔签名。(4)审计报告附件应齐全,须提供事务所营业执照、执业证书和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的执业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事务所红章。财务报表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的要求列报,附注应按规范要求披露相关信息。

    4、审查认定。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构相关部门将根据职责分工,按要求开展审查工作。税务部门重点审查税务相关事项;财政部门组织财务专家重点专项报告和年度审计报告;科技部门组织技术专家重点审查核心自主知识产权证明、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等。专家评审结束后,认定机构召开会议审议评审意见,确定高新技术企业公示和报备名单。

    二、复审工作

    1、条件程序。复审的条件、程序及组织依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

    2、时间安排。2014年复审工作集中一批开展,申报截止时间为630

    3、材料要求。复审的企业如果企业名称发生了变更的,必须按照程序先办理完企业更名手续,才能提交复审申请。复审企业的审查认定流程、推荐要求等与初次认定企业相同。复审企业须提交近三个会计年度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和审计报告。复审专项审计报告和年度审计报告的要求与初次认定需提交的专项审计报告和年度审计报告的要求相同。

    4、有效期限。通过复审的企业,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开始时间按复审公示时间计算,颁发重新编号的证书,有效期三年。

    5、操作说明。复审网络工作系统操作说明: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网上操作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www.innocom.gov.cn)进行。参加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无需注册审核,可直接登录企业申报界面进行操作。

    6、其他事项。企业复审登录认定管理工作网用户名和密码遗失的,请联系我省认定机构申请找回(提供申请密码找回报告说明遗失原因,加盖企业公章,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更名工作

    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工作,按照《认定办法》有关规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管理工作规程》,请相关企业按照规定在发生名称变更的十五日内,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按程序提交更名申请,同时提交一份纸质的名称变更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胶装)到省认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安排,我省高新技术企业更名每年集中办理不超过两批。

    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络升级,自2013年起,企业不能在网络上同时提交更名和复审的申请,今年参加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如已发生名称变更,必须先完成所有更名审批程序(更名程序包括网络申请、资料审核、公示、报备、发文、网络确认等),方可进行复审,因企业未及时办理更名而影响复审的,由企业自行负责。

    四、注意事项及要求

    1、中介机构。中介机构应对照《工作指引》进行自我评价,符合要求的机构才能接受企业委托,及时、准确、优质、高效地为申报企业提供服务。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取消其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工作资格,并在“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同时,将该中介机构违规情况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对于不符合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不予认可,则该企业此次申报不予通过。

    2、填报数据。为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我省认定机构将在“湖南省高新技术产业信息管理平台”(www.hnhti.gov.cn)上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跟踪检查,重点审查企业研究开发与生产经营情况,不及时填报资料的企业将影响复审。请我省所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后及时登录管理平台,按要求定期填报相关数据。

    3、关注网站。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有关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及认定事项请关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http://www.innocom.gov.cn)。

    4、联系方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长沙岳麓大道233号科技大厦8楼812室)

    联系人:蔡进莲、刘小丹,联系电话:0731-88988745

    资料受理及网络技术支持:省科技厅火炬创业中心(长沙岳麓大道233号科技大厦11楼1112室)

    联系人:汪熙舜、李润洁,联系电话:0731-88988006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湖 南 省 财 政 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3月31日               


附件:企业综合信息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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