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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关于做好2014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与复审工作的预备通知

发布时间:2014-02-19 浏览次数:2375 关键词:高新企业认定|高新企业申请|高新企业申报|高新企业审计

各县(市)区科技局,“四区二岛”科技管理部门,相关企业: 
  按照《宁波市“八翻番、四提升”科技服务专项行动总体实施方案》(甬政办发〔2013〕232号)统一部署,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持续推进“科技领航”计划,认真做好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与复审工作,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要求,现将2014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与复审工作预备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后备苗子企业的培育工作 
  请各地科技管理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深入企业、服务基层,提供针对性指导与个性化培育,努力帮助企业完善相关基础性资料,不断深化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机制,提前发掘与筛选苗子企业。切实加强科技统计分析研究,有效提高科学决策能力,缩短高新技术后备苗子企业培育周期。 
  二、主要工作计划 
  2014年度高新技术认定与复审工作,分为三批次开展。 
  (一)对于2008年通过认定、2011年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今年应参加重新认定。该批次企业网络受理截止5月25日,书面材料受理截止5月31日。 
  (二)对于2011年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今年应参加复审。该批次企业网络受理截止6月25日,书面材料受理截止6月30日。 
  (三)对于今年参加认定的企业,网络受理截止8月25日,书面材料受理截止8月31日。 
  三、注意事项 
  (一)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已经启动今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与复审专项审计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工作,具体名单将于3月初在市科技信息网(www.nbsti.gov.cn)公布。 
  (二)企业近三年获得授权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应为2013年12月31日前获得(具体以证书记载为准)。如企业相关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非本企业原始申请并获得授权,其全球独占许可五年以上的独占实施许可合同备案也应在2013年12月31日前完成。企业提供的相关合同备案证明、专利登记簿副本等佐证材料必须为原件,或者经公证的复印件。 
  (三)企业提供的近三个会计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研究开发费用专项报告应为原件全文,其中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应具体披露企业每一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财务科目设置情况,及其对应的项目名称和支出金额等内容。 
  (四)对于今年首次参加认定的企业,其工商注册时间必须一年以上(至少提供近二个会计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近三个会计年度内的企业所得税应全部采用查账方式征收,且已经认定为市科技型企业。 
  由于今年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与复审工作数量多、时间紧、要求高、任务重,在具体工作中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因素。为积极争取工作上的主动,请相关企业先按照上述时间、条件和要求认真准备相关的认定与复审材料,正式通知请留意市科技信息网(www.nbsti.gov.cn)公告。 
  联系人:市科技局 潘美君 
  电 话:89187097

宁波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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