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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关于申报2013年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7-15 浏览次数:2224 关键词:

各区县(自治县)科委、各有关企业: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2013年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现将具体申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符合《认定办法》第十条有关规定。

  二、申请材料

  1.材料内容。

  申请企业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的要求,提供如下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经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鉴证(见附件1)的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1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

  (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3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提供)。

  (5)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5年以上的全球范围独占许可的专利独占许可合同(协议)及备案批复,各级政府科技立项文件等研究开发项目立项证明,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科技成果转化证明,研发组织管理水平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6)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2.材料装订要求。

  (1)申请企业按照《认定办法》及《工作指引》有关要求,如实填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所有申请材料应按装订顺序逐页编制总页码,并在每份申请材料内提供材料总目录和相应的页码范围。

  (3)材料装订顺序为:

  ①.总目录。

  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批表(见附件2)。

  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网上打印部分)。

  ④.其他证明材料。对照《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认定条件,逐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加盖单位公章。

  3.以下附件必须扫描上传到网上申报系统: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书。

  (2)近3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1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

  (3)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备案证明。

  (4)科技成果转化汇总表(见附件3)。

  以上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加盖单位公章。

  三、报送要求

  (一)申请企业必须进行网上申报,同时提供纸质材料。

  (二)网上申报:企业登录"高企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web/),按要求进行网上注册、填写和提交。有关操作说明请在"高企工作网"下载"高企认定工作系统用户使用手册"。

  (三)以下附件必须扫描上传到网上申报系统: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书。

  2.近3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1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

  3.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备案证明。

  4.科技成果转化汇总表。

  (四)纸质材料报送:各企业将申请材料(胶装)一式一份交所在区县科技管理部门汇总推荐至市科委(交纸质申请材料时,专项审计报告必须为原件)。

  请申报企业认真阅读《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按照办法进行申报工作。申报资料一旦提交不再退回,不再允许修改;若网络提交的申报资料与纸质提交的申报资料不符,以网络提交资料为准。

  四、加强监督

  各区县科技管理部门要做好对企业申报工作的指导,对申请企业和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严格把关,重点加强对研发活动、研发费用、知识产权等内容的审查。纪检监察机构将对企业申报过程开展监督,坚决防止和杜绝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并查实,将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取消其认定资格,且今后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五、其它

  申报企业可向所在区县的科技管理部门具体咨询有关申报事宜。

  凡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请于2013年8月30日前完成申报资料的网络提交和纸质申报资料提交,逾期未提交视为自动放弃。

  联 系 人:奚 欢 刘怡枚

  联系电话:67300549

  地 址:市科委二楼(渝北区新牌坊新溉大道2号生产力大厦)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3年7月15日

  附件1:高新技术企业财务中介机构名单

  附件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批表

  附件3: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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