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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3-11 浏览次数:2153 关键词:

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落实相关优惠政策,根据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的工作部署,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检查。现将深圳市开展本次检查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二、检查依据

1.《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称“《认定办法》”);

2.《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以下称“《工作指引》”);

3.《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705号);

4.《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和复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火字[2011]123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

6.《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

三、检查内容

企业对近两年有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进行自查,对提交申请材料及享受税收优惠情况进行核实,重点检查如下内容:

(一) 是否符合居民企业条件;

(二)是否将所属分支机构与总机构汇总计算相关指标,是否以分支机构单独申报;

(三)提交的知识产权、技术领域、研发活动、产品(服务)收入、研发费用归集、人员等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符合以下条件:

1、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1)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是否是本企业申报前三年的1月1日起至申报日前获得;以独占许可方式拥有的知识产权是否是全球独占许可,并签订了独占许可协议;高新技术企业的有效期是否在五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期内;

(2)核心自主知识产权范围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是否具有权属证明(授权通知书或授权证书);

(3)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是否对企业的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

2、研发费用归集

(1)企业是否按规定确认研发活动并如实填报《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

(2)企业是否按规定要求设置研发费用辅助核算帐目,是否按规定分项归集并填写《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3)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之比是否符合要求;

(4)企业委托外部研究开发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超标准计入研发费用总额;是否将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作为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

(5)企业是否将接受委托的研发收入计入本企业的研发费用。

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收入

(1) 对企业的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是否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2)收入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归集,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否达到规定比例;

(3)计入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否与申报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相对应。

4、人员

(1)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统计是否符合要求;

(2)科技人员、研发人员的统计、占比是否符合规定;

(3)是否将非本企业人员(不满183天)、本企业非研发人员计入科技人员、研发人员。

(4)是否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了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的重大变化信息;

(5)更名企业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了相关事项。

四、 检查内容和要求

(一)全面检查。主要包括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对企业申报的认定材料进行重新检查、对专家打分进行重新核查;市财政委对参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核查;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对企业的税收优惠落实情况进行核查。

(二)重点抽查。根据全面检查的情况,召开第二次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研究确定重点抽查的企业名单并实施重点抽查。

请各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于2013年3月28日前完成自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自纠,并于3月28日前将自查自纠工作总结(包括工作开展整体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整改情况等方面)将书面材料(盖章)报送至深圳市上步中路科技大厦二楼203室(联系电话:83699738,83699866,83699680,82107373;邮编: 518031)。

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将汇总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意见,报送科技部火炬中心。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2013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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