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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发布2013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通知

发布时间:2013-03-12 浏览次数:2455 关键词:

  2013年3月1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通知,该通知的发布,标志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3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正式拉开序幕。

现将通知全文附载如下:

各有关单位: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为做好2013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组织申报与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在我区(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行政区域内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二、申报时间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采取常年受理、集中申报、定期评审的方式。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各地州市科技局、国家高新区推荐报送的企业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为:5月30日、9月30日。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根据受理情况进行评审和认定。

    三、材料提交

    符合《认定办法》第十条有关规定的企业,按照《认定办法》及《工作指引》有关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必须与申报书所填内容对应,并按装订顺序逐页编制总目录、分类目录和页码,具体要求见附件。

    四、申报程序

    (一)自我评价。企业应对照《认定办法》第十条进行自我评价。符合条件的,按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准备企业申请材料以及参与本企业认定审计工作的中介机构的资质条件证明材料。参与企业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的中介机构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全年月职工平均人数、注册会计师人数的证明材料;参与企业财务报表审计的中介机构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网上申报。

    1、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www.innocom.gov.cn)进行注册登记,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并选择“新疆地方认定机构”作为注册机构提交,同时,将《企业注册登记表》纸质材料一份(加盖企业公章)报送所在地科技局及国家高新区科技局,科技部门负责对其注册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进行审核,对注册无误的企业应及时联系自治区科技厅高新处予以网上受理通过。

    2、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下载“高企认定工作系统用户使用手册”,按认定管理系统要求填写并提交材料。

    (三)材料报送。各申报企业需提交12份纸件材料,要求如下:1、纸张正反复印,胶装;2、封皮书脊处标记企业名称;3、12份材料为1份正本、11份副本(请在封皮右上角标注),正本应是以盖有企业公章、专项审计报告原件及其他正式文件为主,副本以正本为模板复印即可。申报企业将申报材料于受理截止日期前报送至自治区科技厅高新处(地址:乌鲁木齐市科学一街353号自治区科技厅四楼400办公室)。

    五、联系方式

    自治区科技厅高新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电  话:0991-3824870、3832818

    地  址:乌鲁木齐市科学一街353号

    邮  编:830011

    附件:申报材料装订顺序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三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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