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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关于开展2013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及2010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4-08 浏览次数:2460 关键词:

各有关单位: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文件精神。我厅决定于7月、10月组织开展2013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高新技术企业复审(2010年通过企业)工作,参加复审和认定的企业请按照文件和申报要求认真组织申报材料,报至青海省生产力促进中心合作交流部。
联系人:
省科技厅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处  苗希春
青海省生产力促进中心合作交流部  赵淑梅  王颖  文斌兴
联系电话:0971-8244566
          0971-6139302  6256387  6146243
邮寄地址:青海省生产力促进中心合作交流部
地    址:西宁市新宁路4号科技创新服务大厅404
    邮    编:810001
地址:西宁市新宁路4号科技创新服务大厅404
    注册网址: www.innocom.gov.cn
    联系QQ群:75384925
附件: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复审的要求及程序


                            
                            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 

                               
附件:
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复审的要求及程序
一、复审及认定申报时间
   1、第一批新申报企业于2013年6月30日之前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材料;
   2、第二批新申报企业及参加复审企业于2013年9月30日前企业提交认定、复审材料。
二、认定企业申报条件  
   按照《认定办法》第十条规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一年以上企业(截止2012年12月31日)   
   (二)在青海省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三)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详见《认定办法》);   
   (四)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五)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2012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2012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2012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六)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工作指引》的要求。   
三、申报及复审程序   
   (一)新申报企业需进行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企业应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按本通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选择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的中介机构,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二)注册登记、网络提交材料。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www.innocom.gov.cn)进行注册登记,经省生产力促进中心批准获取申报资格,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提交申报材料。
   (三)报送纸质材料。
   1、企业简介,要求图文并茂(电子版及纸质材料);
   2、申报企业所在地的科技局需正式行文上报材料。上报文件附带辖区内企业的申报材料(一式五份)、高新技术企业审查意见表、申报企业情况汇总表(含电子文档)等。  
 四、申请材料及装订顺序
   (一)封面
   (二)总目录
   (三)申报企业承诺书
   (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五)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六)职工总数、学历结构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材料
   1、企业职工花名册;
   2、上年度末社保征缴发票或通知单;
   3、研发人员花名册;大专以上学历科技人员花名册(视情可与1项合并)。
  (七)经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规定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专项审计报告
   1、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2、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情况表)。
   (八)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2010至2012)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九)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
   1、知识产权证书(专利证书、专利转让权属变更证明材料,5年以上独占许可合同及其备案证明书),
   2、查新报告、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生产批文(许可)、鉴定证书等(部分);
   3、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证明(部分);
   4、其它可以证明技术创新活动的相关材料。
   (十)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1、自评说明。(对照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的6个条件和4大考核指标的得分情况分别说明)
   2、研究开发人员绩效考核及奖励制度;
   3、产学研合作合同(协议);
   4、研究开发项目立项报告(部分);
   5、近三年研究开发成果转化情况说明(包括技术诀窍价值说明);
   6、研究开发投入核算体系建设情况说明(投入核算管理办法、软硬件支撑条件);
   7、研发机构建设情况及设施、设备(可附主要设备清单)。
   (十一)汇报材料
   PPT一份(保持在汇报时间5分钟以内),主要包括:企业简介;主要产品;职工数量、科技人员数量及比例;年度收入情况、主营销售(服务)收入情况及比例;技术储备(含授权的专利、登记的成果、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新产品)、授权转让的技术或专有技术等情况;研究开发费用(自筹)占企业年销售(服务)收入比例情况;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销售收入比例情况;产品图片及技术储备图片少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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