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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关于开展2013年度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复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4-02 浏览次数:2325 关键词:

各有关企业: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中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及更名的有关规定,2013年高新企业认定及复审工作已开始,共进行两批,现将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复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1、新认定企业: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注册一年以上(2011年12月31日前注册)的居民企业,对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的有关要求,经自我评价认为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和要求的,均可自愿申报(详见附件1)。

2、复审企业:2010年所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均可参加2013年度第一批复审工作(详见附件2)。

二、申报程序

(一)自我评价。企业应对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按本通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

(二)网上提交材料。登录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工作网(网址:www.innocom.gov.cn),进行相关网络操作。

三、注意事项

(一)参加复审的企业,如在复审前发生更名但未提出申请,需在复审时一并提出更名申请,企业要按变更前名称提交更名材料和复审材料(见附件3)。

(二)企业必须认真核查,确保《申请表》中的数据和审计报告数据以及网络申报系统中提交的数据保持一致。

(三)近三个年度的专项审计报告请在我省发布的审计中介机构中选择,近三个年度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可以提交企业原有自行选择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

(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需企业近三年最少有3项实用新型专利(著作权)或1项发明专利,如果专利权人不为企业,需进行知识产权转让备案(详见附件4)。

(五)中介机构依据《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客观公正地对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进行专项审计,出具审计报告(中介机构名单详见附件5)。

(六)参加复审与认定企业需单独提供盖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章的2010-2012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四、纸件报送

请企业于4月30日前将认定及复审材料一份送到高新区管委会经济科技发展局(管委会办公室419室)审核,经审核后,按要求装订四份,统一送到省科技厅。

五、联系方式

大庆高新区管委会经济科技发展局

联系人:栾凤涛  单志林  宋晓华

联系电话:8109202 8109200

省科技厅科技园区管理处

联系人:朱波

电  话:0451-82628432

 

 

附件1:新认定企业申报说明   附件1:新认定申报说明.doc

附件2:复审企业申报说明    附件2:复审及更名申报说明.doc

附件3:高新技术企业更名材料说明   附件3:高新技术企业更名材料说明.doc

附件4:知识产权转让备案须知    附件4:知识产权转让备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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