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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关于开展2017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自治区各相关单位、各相关企业: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有关要求,现将2017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一)申报范围
1.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及相关规定
2014年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2017年需重新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见附件3);2017年重新申报高企认定且需要更名的高新技术企业,需先完成更名程序,再申请重新认定。
2.异地搬迁
异地搬迁按照《管理办法》和《工作指引》的要求办理,并提供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二)申报时间
高企异地整体搬迁受理截止日期为6月30日;第一批高企认定申报材料受理截止日期为7月17日,第二批高企认定申报材料受理截止日期为9月15日。
(三)申报程序及要求
1.申报企业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进行自我评估,自评符合认定条件的,可提出认定申请。
2.申报企业可登录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www.innocom.gov.cn,以下简称“高企工作网”)进行注册登记,并提交申请材料。
3.申报企业应选择符合《工作指引》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并提供中介机构承诺书(见附件4)。
4.申报企业按《工作指引》要求准备申报材料(申报材料装订要求见附件1)。
申报企业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将按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取消资格,并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5.申报企业必须在材料受理截止前在“高企工作网”上提交申请材料,并将网络打印的纸质申请材料、纸质申报材料扫描的光盘各一份上报。
申报企业应利用15M的网络附件,重点上传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财务会计报告、专项审计或鉴定报告、知识产权证书、成果转化能力证明材料、企业创新性证明材料、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纳税申报表等主要证明材料。
二、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申请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具体要求详见附件2)。
三、企业年报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在其资格有效期内应每年5月底前通过“高企工作网”,报送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表;在同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限期内,企业累计两年未按规定时限报送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高企工作网”上公告。
四、其他事项
1.有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的《管理办法》、《重点领域》、《工作指引》等有关文件均可在“高企工作网”www.innocom.gov.cn上下载。
2.高企认定管理办公室将对申报企业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形式审查的企业,择时召开专家评审会。
3.申报企业请于截止日期之前将申报材料(纸质材料及扫描光盘)报送至西藏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公室(西藏自治区科技厅)。
报送地址:西藏自治区生产力促进中心信息部
联 系 人:徐辉 李静
联系电话:0891-6837871 15111881125
2017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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