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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关于开展201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7-08 浏览次数:1924 关键词:

各有关单位: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新修订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有关要求,现就我省201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一年以上的企业。2013年通过认定到2016年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满的企业,如再次提出认定申请,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二、申报时间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采取常年受理、集中申报、定期评审的方式,第一批截止时间8月30日,第二批截止时间:9月30日。地市上报时间第一批9月5日之前;第二批上报时间10月10日之前。
  三、申报条件
  按照《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8个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四、申报程序
  (一)企业自我评价
  企业对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进行自我评价,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要求准备申请材料。
  (二)企业注册登记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www.innocom.gov.cn),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并通过网络系统提交,经省级认定机构对其注册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核对确认激活后,企业方可开展后续申报工作。
  已注册过的企业,如注册信息无变化,无需重新注册。企业注册信息发生变化,需登录系统,在企业注册信息管理模块中进行信息修改或更名操作。企业忘记用户名、密码,需进入企业网上申报界面,点击“密码找回”,按要求准确填写企业相关信息,通过查收企业注册邮箱中收到的网址链接,找回用户名和重置密码。
  (三)企业提交材料
  企业根据注册获得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按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上传必要附件后,通过网络系统提交至省认定机构,并提供书面材料。按照《工作指引》要求,书面材料包括: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在线打印并签名、加盖企业公章);
  2.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知识产权证书及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参与制定标准情况等)、科研项目立项证明(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与转化形式、应用成效的逐项说明)、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总体情况与四项指标符合情况的具体说明)等相关材料;
  4.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
  5.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人数、人员学历结构、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等;
  6.经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下同)研究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及附表)。
  对涉密企业,须将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书面材料按装订顺序逐页编制总目录、分类目录和页码(申报材料装订顺序及要求见附件4)。企业书面申报材料一式三份,《中介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5)、(不装订书面材料中)一式一份、《上报企业信息表》(附件6)(电子版)报
  送至所属地市科技局(联系方式见附件7)。
  五、有关事项
  (一)企业年报事项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在其资格有效期内应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报送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今年高新技术企业年度发展情况报表填报工作截止时间为7月20日前。请各地市科技部门提醒、督促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填报企业年度发展情况报表,并协助企业处理填报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二)企业更名及重大变化事项
  根据《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要求,高新技术企业发生名称变更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申请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如发生更名,应先完成更名的网络申请和纸质上报,经省级认定机构审核通过后方可申报。企业需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提交《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表》,并将打印出的《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表》与相关证明材料一起报送至省生产力促进中心,由认定机构负责审核。
  六、有关要求
  (一)企业申报数据要与审计报告数据、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数据保持一致,报送的所有表格,均需加盖企业公章。申报企业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经发现查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省认定机构将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取消其申请或认定资格。
  (二)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应由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企业按照《工作指引》规定的中介机构条件,自行选择中介机构。
  中介机构应客观公正地对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进行专项审计,对涉及参与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中介机构,将按照《办法规定》进行处罚,参与专项审计的中介机构在出具审计报告的同时,填写“中介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5)进行承诺。不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不能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工作。
  七、地方形式审查及报送
  哈尔滨、大庆、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五个高新技术企业试点培育地市,按照《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试点培育方案通知》要求,科技部门要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建立联合工作机制,负责区域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受理、形式审查(审查要点另发)、汇总统计等工作,形式审查只负责对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将推荐文件,《上报企业信息汇总表》(附件8)、《中介机构情况汇总表》(附件9)(一式一份),连同企业的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送到省生产力促进中心。其它地市科技部门只负责企业申报材料的接收和报送工作。
  今年是新修订《认定办法》实施的第一年。各市地科技、财政、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领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文件,积极做好高企宣传、培训、申报工作,防止和杜绝弄虚作假,提高申报质量。不得委托或指定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为企业编写申报材料,不得直接受理非企业报送材料。
  八、联系方式
  省生产力促进中心联系人:孙爱兵 吴磊 封蕊
  电  话:0451—51756548、51920607
  省科技厅园区管理处联系人:谷川  孙昭光
  电  话:0451—82628432
  地  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600号7楼
  邮箱:hljgqrd@163.com
  高企服务网:http://gqrd.hljkjt.gov.cn/
  QQ群:433026728(龙江高企交流五群)
  微信号:hljgqfw

  附件: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3.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4.申报材料装订顺序及要求
     5.中介机构基本情况表
     6.上报企业信息表
     7.地市高企认定管理工作联系方式
     8.上报企业信息汇总表
     9.中介机构情况汇总表

                                  黑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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