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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
各州、市、县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的有关规定,为做好我省201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组织申报与认定工作,有序推进高新技术企业“双倍增”计划的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进行自评符合条件的企业。
(二)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3年有效期已过,2016年需要重新认定的企业。
二、申报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三、申报时间安排
2016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受理时间安排:
1、第一批受理截止时间为2016年7月15日;
2、第二批受理截止时间为2016年9月30日;
上述申报截止时间以申报企业完成网上申报操作,并将完整书面材料送交受理部门日期为准,逾期不予受理。
四、申报材料
申请认定的企业登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填报认定信息,并上传知识产权、财务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等主要证明材料(电子版)。
企业完成网上申报后,递交书面申报材料一式贰份,左侧胶装成册,在右侧骑缝处加盖企业公章。企业提交书面申报材料的同时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生成的电子版申报材料一并提交。
五、材料受理
企业完成网上申报操作后,将书面申请材料报送到青海省生产力促进中心,并提交PPT一份(省生产力促进中心提供模板)。
六、联系方式
省科技厅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处 刘永庆
青海省生产力促进中心合作交流部
联 系 人:王颖 张军剑 张俊
联系电话:0971-8244566
0971-7612612 7612618 7612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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