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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关于组织开展2015年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科技局,各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企业: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经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开始开展我省2015年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辽宁省境内(不含大连市)注册一年以上(2013年12月31日前注册成立)的居民企业。
另外,经辽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09年认定并经2012年复审的证书有效期到期的高新技术企业,亦属于本次申报范围。
二、申报条件
符合《认定办法》第十条有关规定。
三、申报程序
请各科技局、各高新区管委会认真做好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推荐工作,并通知申报企业按如下程序进行申报。
(一)企业根据《认定办法》第十条进行自我评价,符合条件的,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www.innocom.gov.cn)注册登记(注册过的无需重新注册)。
(二)企业委托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确定的中介机构(在辽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lninno.com.cn上公布,以最新公布的为准),对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
(三)企业按要求组织相关认定申请材料,并按如下顺序编制目录、装订成册(目录应有页码范围)。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打印(PDF文件)。
2.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近三年企业更名的,提供公司变更登记核准通知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3. 经确定并在网上公布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2012年、2013年、2014年)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近一个会计年度(2014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要求见附件1,认定申请材料正本须装订报告原件)。
4.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报告及报表必须清晰可见事务所加盖的骑缝章或每页加盖的专用章)。
5. 企业主营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详细说明(可以从产品或服务本身、制造技术等方面详细说明每项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具体所属领域、科目、段落)。
6. 企业近三年获得自主知识产权情况。知识产权证书:发明专利(附专利说明书摘要)、实用新型专利(附专利说明书摘要)、外观设计、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独占许可协议(附专利证书、专利说明书摘要及备案证明)及其它知识产权变更或转让手续等(参考《工作指引》第“五(一)”项和第“六(二)1”项;提供企业近三年获得自主知识产权情况表,表样见附件2)。
7. 企业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参考《工作指引》第“六(二)2”项,表样见附件3)。
8. 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相关证明材料(参考《工作指引》第“六(二)3”项)。
9. 企业总资产和销售收入成长性指标情况(参考《工作指引》第“六(二)4”项,表样见附件4)。
10. 企业人员情况说明(参考提纲见附件5)。分别提供大专以上科技人员名单和研发人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学历、学校、专业、职称、职务或职业、部门、身份证号)。如果人数较多,可刻录光盘。
11. 企业近三年技术创新活动、成果转化、资质等证明材料:
(1)省级以上科技奖励(鉴定);
(2)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立项批复);
(3)省级以上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材料;
(4)省级以上有资质的查新单位出具的查新报告;
(5)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6)生产批文,环保达标证明;
(7)其它相关证明材料及图片。
12. 企业简介。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主营业务、科研实力、取得成果、生产条件等,对于企业形象、研发和生产场所应附适当图片(彩色打印)并加以说明。
(四)企业应完成网上申报材料的填写、附件上传(清单见附件6)、打印和提交工作,之后将以上纸质材料(胶版装订,PDF文件首页做封面,书脊处由上至下打印所属技术领域及企业名称)装订一式八份(至少装订一份正本),高新区外企业上报所在市科技局,高新区内企业上报所属高新区管委会。
(五)各科技局、高新区管委会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等进行核对后,出具正式推荐文件(一式三份),后附汇总表(见附件7,须加盖科技局、高新区管委会公章),连同企业申报材料一并报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其它事项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使用手册(企业版)》可在管理工作网“信息通告”栏或“企业申报”入口下载,也可以在辽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政策法规”栏目内下载。《认定办法》、《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工作指引》等有关文件可以在辽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政策法规”或“通知通告”栏目内下载。
(二)各企业申报材料应真实、准确,对于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一经查实,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三)对于涉密企业申报事宜,不在此通知组织申报范围之内,请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咨询。
(四)对于首次申报企业,如有需要,各科技局、高新区管委会可在申报截止日的10天前,将企业申报材料的成稿(装订一本)送至省生产力促进中心进行辅导。
(五)请各科技局、高新区管委会务于3月27日前将企业正式申报材料(一式七份)汇总上报至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材料受理地点:辽宁生产力促进中心1710房间
(办公地址:沈阳市沈河区文化路139-1号,群升沈阳新天地1号楼)
省科技厅创新创业处联系人:林丙峰 024-23983159
省生产力中心联系人:付岩 024-31657506(16)、31657505
E-mail:lngqrdb@163.com
通知及附件下载地址:http://www.lninno.com.cn
附件: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报告要求
2. 企业近三年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情况表(表样)
3. 企业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情况表(表样)
4. 企业总资产和销售收入成长性指标情况表(表样)
5. 企业人员情况说明(参考提纲)
6. 企业网上申报材料上传附件清单
7. 推荐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汇总表(表样)
辽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