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高新企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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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2016年市县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形式审查要点
附件2
市县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形式审查要点
一、关于认定范围。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时须注册成立365个日历天数以上。申报企业不受是否规上企业的限制。
二、关于自主知识产权。高新技术企业应当拥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Ⅰ类知识产权和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Ⅱ类知识产权。Ⅱ类知识产权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仅限使用一次。确认知识产权处于有效期内。
三、关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和主要产品(服务)。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是指对其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产品(服务)范围。
四、关于科技人员占比。查阅相关申报资料,判断企业当年职工总数、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的统计是否属实,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是否达到《认定办法》规定不低于10%的要求。
五、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报告,判断审核归集的研究开发费用的合理性以及占销售收入之比是否符合《认定办法》规定的要求。合理性审查依据《工作指引》明确的归集口径进行。
六、关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报告,审核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归集,是否符合《认定办法》规定占企业当年总收入60%以上的要求。
七、关于中介机构。各地高企认定办应当对照《工作指引》对中介机构资质和信用情况进行审核确定。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是否存在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本要点仅供各市、县认定办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