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坪山新区高新技术认定补贴10万,复审补贴5万 > 国家高新企业认定 > 国家高新企业认定 _ 高新技术企业服务联盟_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审计

您好,欢迎来到高新技术企业服务联盟网!

会员注册|会员登录|网站地图

设为首页 关于我们 德永微博 加入收藏

国家高新企业认定

联系我们

电话:0755-22218890

   13316880720

手机:13922832592

   13602501569

     13316848502

Q  Q:3004792778

微信:13922832592 

QQ群:184784925(高新) 126237800(资助)

邮箱:delikcpa04@163.com 

地址:深圳市龙华区东环一路106号油松商务大厦附楼三层

南山:科技园科苑中路讯美科技广场3号楼11楼

高新技术企业资助

您的位置:首页> 国家高新企业认定> 国高企业认定资讯>高新技术企业资助

[深圳]坪山新区高新技术认定补贴10万,复审补贴5万

发布时间:2015-09-06 浏览次数:3358 关键词:

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优秀科技企业奖励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奖励坪山新区企业在科技自主创新、科技竞争力、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及《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申请、考察评审、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监督检查”的制度。

  第三条 专项资金采用无偿奖励的方式,奖励金额实行单个项目与总量控制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奖励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坪山新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1年以上(含1年),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三)在科技自主创新、科技竞争力、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

  (四)守法诚信经营,依法纳税,能按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报送各项统计报表,对提升新区自主创新能力有贡献的企业。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人员费:指直接参加项目研发人员的工资性费用;

  (二)仪器设备费:指项目研发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费及设备试制费;

  (三)能源材料费:指项目研发过程中所支付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等费用;

  (四)试验外协费:指项目研发过程中所发生的租赁费用、带料外加工费用及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

  (五)差旅费: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为项目研发而进行的调研考察、现场试验等工作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

  (六)直接与项目研发有关的其他费用: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其他费用;

  (七)基建费用不能列入专项资金奖励经费的开支范围。

  第三章 奖励类别和标准

  第六条 对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的企业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

  (一)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二)通过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通过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5万元。

  第七条 对认定的软件企业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

  (一)通过深圳市及以上认定的重点软件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通过深圳市及以上认定的软件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八条 对经市及以上相关部门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通过市及以上相关部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复审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九条 对获得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企业给予不超过3年房租补贴,补贴面积以企业实际租赁面积为准,最高不超过2000平方米。补贴标准为:

  (一)第一年按深圳市发布的物业所在片区租赁指导价标准的5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第二年按深圳市发布的物业所在片区租赁指导价标准的3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三)第三年按深圳市发布的物业所在片区租赁指导价标准的1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对企业自有物业,按上述标准给予补贴。

  第十条 对将注册地变更至新区的拥有良好发展前景的高科技企业,给予一次性引进搬迁补贴,补贴标准为:

  (一)对上年度产值或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纳税额150万元(新区实得部分)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搬迁补贴;

  (二)对上年度产值或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纳税额100万元(新区实得部分)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60万元搬迁补贴;

  (三)对上年度产值或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纳税额50万元(新区实得部分)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40万元搬迁补贴;

  (四)对上年度产值或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纳税额30万元(新区实得部分)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搬迁补贴。

  第十一条 每家企业每年度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四章 奖励申请与审批

  第十二条 申请企业向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一)《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申请表(优秀科技企业奖励类)》(从新区管委会网站http://www.psxq.gov.cn下载填写)及电子版;

  (二)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申请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奖励的企业需提供:

  1.认定文件复印件;

  2.资质证书复印件。

  (五)申请本实施细则第九条补贴的企业需提供:

  1.房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2.租赁发票复印件。

  (六)企业简介;

  (七)与申请奖励项目有关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八)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时查验原件,所有复印件都需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未按规定进行营业执照年检或税务申报的;

  (二)在享受各级政府资助、奖励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因违反有关财经、税收、外贸、海关、安全生产、环保和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未满两年;

  (四)有欠税、偷税和骗取出口退税、恶意欠薪、未定期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忽视职业健康安全等严重失信行为;

  (五)正在进行有可能由该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知识产权诉讼或仲裁的;

  (六)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经营活动的诉讼或仲裁的;

  (七)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八)不按规定向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报送统计报表及相关数据信息的。

  第十四条 申请受理。本实施细则所列奖励定期受理,集中审核。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企业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企业补充相关材料后,可重新提交。

  第十五条 审批。资金的审批,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对已受理的项目,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企业进行实地考察;

  (二)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初步确定奖励额度;

  (三)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对项目进行集体讨论,通过后编制项目资金计划;

  (四)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资金计划报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审定;

  (五)审定通过的项目在新区管委会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出具书面调查报告;

  (六)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申请资助的企业签订《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项目资助合同书》(一式二份),《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项目资助合同书》必须明确以下内容:

  1.资助金额;

  2.项目承担企业的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计划;

  3.项目完成后达到的技术、经济目标;

  4.双方权利和义务。

  (七)新区财政主管部门安排资金,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六条 获奖励的企业须确保专款专用,建立奖励资金的独立台帐。

  第十七条 获奖励的企业存在资金使用计划有实质性的变动,或预计将发生重大经营、管理方面的变化,应在事前以书面形式报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并执行区科技主管部门的回复意见。

  第五章 检查和监督

  第十八条 申请企业有如下情况者,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警告、停止拨款、终止项目、收回资金、三年内不再将该企业列入专项资金资助、奖励范围等措施,并将该企业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在项目申请、实施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的;

  (三)非因不可抗力因素,项目不能按合同规定实施的;

  (四)不按规定向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报送统计报表及相关数据信息的。

  第十九条 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资助项目进行跟踪管理,监督资金使用情况,确保专款专用。同时,定期对资助项目进行评估,分析资金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报新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整改,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制定和公布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上一篇:

下一篇:[惠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补贴5万

My title page cont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