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高新企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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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修订)之三
附件2
系统填报号: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企业名称:
企业所在地区: 省 市(区、自治州)
认定机构: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声明:本申请书上填写的有关内容和提交的资料均准确、真实、合法、有效、无涉密信息,本企业愿为此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企业公章)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编制
填 报 说 明
企业应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的要求填报。
本表内的所有财务数据须出自专项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纳税申报表。
1. 企业应如实填报所附各表。要求文字简洁,数据准确、详实。
2. 各栏目不得空缺,无内容填写“0”;数据有小数时,保留小数点后2位。
3. 对企业知识产权情况采用分类评价方式,其中: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按Ⅰ类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按Ⅱ类评价。
4. “基础研究投入费用总额”是指: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中,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新知识等基础研究活动支出的费用总额。
5. 销售收入 = 主营业务收入 + 其他业务收入
企业总收入 = 收入总额 - 不征税收入
净资产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6. “近三年”、“近一年”和“申请认定前一年内”:详见《工作指引》三(一)“年限”中的说明,“近三年”即“年限”中的“近三个会计年度”。
7. “研发活动”:详见《工作指引》三(六)1中“研究开发活动确定”。
8.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详见《工作指引》三(四)1中“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定义。
9. IP代表知识产权编号;RD代表研究开发活动编号;PS代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编号。IP、RD、PS后取两位数(01、02、……)。
一、主要情况
技术领域 | |||||
获得知识产权 数量(件) | Ⅰ类 | Ⅱ类 | |||
人力资源 情况(人) | 职工总数 | 科技人员数 | |||
近三年 经营情况 (万元) |
年度
种类 | 净资产 | 销售收入 | 利润总额 | |
第一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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