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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5-06 浏览次数:1138 关键词:

福府办〔2012〕17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评审专家的管理,确保评审结果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经审核准予进入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为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拟支持项目评审,提供评审及咨询服务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作风正派、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廉洁奉公、遵纪守法、责任心强;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职称,在本专业范围具备领先的专业技术水平,具备坚实的专业基础知识,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愿为经济建设事业发展服务;

  (三)获得过相应的国家或市级专业奖励者优先;

  (四)身体健康。

  专家的具体资格条件由各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四条  区财政局负责按行业分类建立和管理专家库。分行业专家名单由各主管部门提供、更新,并可由区财政局按照主管部门制定的资格条件,从市、区有关部门的人才库中吸收符合条件的专家入库。所吸收入库专家需经主管部门确认。

  第五条  各主管部门项目评审时所需专家组成员,由区财政局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专家库本着随机抽取、有序使用、安全保密的原则,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运作方式明确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区财政局负责专家库管理和对专家的考核。具体职责如下:

  (一)对专家库进行建设、维护和管理,为专项资金支持评审提供专家资源;

  (二)负责专家入库的聘用、考核和评审专家的抽取工作;

  (三)负责处理对项目进行专家评审环节的质疑投诉。

  第八条  区财政局应为专家库中的专家建立个人档案,详细记录专家的有关信息,包括学历、专业、职称、培训、考核情况、评审次数、操守评定、不良行为记录、被投诉次数和原因及调查处理结果等,作为专家考核和使用的依据。

  第九条  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专家的具体资格条件并报区财政局备案,负责受理专家报名、核实专家资格条件,向区财政局推荐专家。各主管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推荐符合条件的专家入库,不断充实后备力量。

  第十条  专家的个人信息如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区财政局在专家库中予以变更。

  第十一条  专家在评审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向主管部门及区财政局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二)在参与决策咨询过程中充分地、独立地发表个人意见,并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

  (三)优先获取主管部门本行业内相关资料;

  (四)参与评审活动的,有权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获取劳务费;

  (五)可自愿退出专家库。

  第十二条  专家在评审活动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对企业的申请项目是否符合辖区产业政策、项目的可行性等进行评审,必要时应参与对企业的现场考察;

  (二)按照规定的评分标准对项目打分,参与评审报告的起草,并在报告上签署意见,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三)对非法干预评审的工作人员和机构进行举报;

  (四)不断充实、更新专业知识,提升专业技术水平,以适应主管部门评审工作对专业知识的需求;

  (五)配合区财政局做好对项目进行专家评审环节的质疑投诉处理工作;

  (六)配合主管部门做好对评审结果引起的质疑或投诉处理工作。

  第三章  专家抽取、使用

  第十三条  区财政局根据主管部门需要确定专家类别和人数,于评审开始前一天抽取评审专家组成专家小组,并做好专家抽取、邀请等工作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区财政局应当向被抽中的专家明确评审时间、地点、抽取单位联系人、使用单位联系人,并告知评审项目,以确保专家专业对口,但不得透露企业名称及其他专家等情况。

  第十五条 专家抽取工作完成后,区财政局于评审当天向主管部门提供专家名单。

  第十六条 区财政局建立专家的候补机制,每次抽取专家时需按主管部门需要的评审专家人数的50%抽取候补专家。如出现抽出的专家不能参加评审的,需在区财政局规定的时间内通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从候补专家中补充评审专家至满足评审需要。

  第十七条 各主管部门的专家评审劳务费,按照区财政局制定的统一标准执行,由使用专家的主管部门从其业务经费中支付。若需对同一项目进行复评的,不再发放专家评审劳务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区监察部门负责不定期抽查专家库记录,凡在管理、使用评审专家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将依法追究管理、使用单位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专家需与区财政局签订《专家自律公约》,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按照规定的评审工作规则,客观公正地对项目进行评审,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专家在评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接到评审通知时,无故拒绝参加评审;

  (二)未按通知时间准时到达指定地点报到;

  (三)临时因故不能参加评审的,未在评审开始前规定时间内通知使用单位的;

  (四)接到评审通知后,询问与评审有关的企业名称、其他专家等不宜透露的情况;

  (五)参加评审时,发现与申请企业有利害关系,未主动提出回避;

  (六)从接到评审通知到主管部门公告支持项目之前,与申请企业等进行有利害关系的接触,透露有关评审信息,或收受企业和有关利害关系人好处;

  (七)参加评审时,发表具有倾向性、诱导性的言论,对其他专家的评审意见施加影响,有碍其他专家客观公正评审;

  (八)在评审过程中,因疏忽大意未认真审核企业申报项目的有关资料,导致评审结果显失公正;

  (九)在评审过程中,擅自将项目资料带离评审现场;向外界透露其他专家对项目的评审意见;记录、抄写、夹带有关评审内容;评审结束后复印或带走与评审有关的资料;

  (十)拒不向评审委员会提供对评审结论的书面意见和理由;

  (十一)对专家评审环节和评审结果引起的质疑或投诉,不积极配合区财政局和主管部门进行解答或澄清;

  (十二)发现评审过程中有违法、违纪现象,不及时向区财政局或有关监管部门反映、举报。

  第二十条 专家在项目评审过程中有第十九条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主管部门应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并向区财政局如实反映,由区财政局视情节轻重决定该专家是否继续参与评审活动。严重违规的,由区财政局按相关规定报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一条 每次评审结束后,使用专家的主管部门根据区财政局制定的考核标准,如实记录专家到场情况、工作态度、评审质量,对评审专家的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分“优”、“良”、“中”、“差”四个等级进行评价,并及时反馈给区财政局。

  第二十二条 区财政局每年年末根据主管部门每次反馈的情况,参考专家参与评审的次数等情况,对参与评审的专家进行综合考核,做出称职、基本称职与不称职的结论,经主管部门确认后记入专家个人信息档案。当年未被抽取参与评审活动的专家,不参与年终考核。

  第二十三条  专家考核为“不称职”的,区财政局不再聘用,并剔除出专家库;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称职”的,区财政局向其发出警告,责令纠正。责令改正后仍无明显好转的,区财政局不再聘用,并剔除出专家库。

  第二十四条  自愿退出专家库和被剔除出专家库的专家聘书由区财政局负责注销。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至2014年12月31日止。原《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福府办 [2009]38号)同时废止。

   

  附件:专家自律公约   

   

   

  附件

  专家自律公约

   

  本人保证严格遵守评审规则,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和评审工作纪律,做到:

  一、在接到评审通知时,没有正当理由不无故拒绝;

  二、按通知时间准时到达指定地点报到;

  三、临时因故不能参加评审的,在评审开始前规定时间内通知抽取单位和使用单位;

  四、接到评审通知后,不主动询问与评审有关的企业名称、其他专家等不宜透露的情况;

  五、参加评审时,发现与申请企业有利害关系,主动提出回避;

  六、从接到评审通知到联席会议审定支持项目之前,不与申请企业等进行有利害关系的接触,透露有关评审信息,或收受企业和有关利害关系人好处;

  七、参加评审时,应严格遵守评审组织部门的有关规定和纪律要求,不发表具有倾向性、诱导性的言论,不对其他专家的评审意见施加影响;

  八、认真审核企业申报项目的有关资料,在本专业范围内发表客观、公正的个人评审意见,对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九、在评审过程中,不擅自将项目资料带离评审现场,不向外界透露其他专家对项目的评审意见;不记录、抄写、夹带有关评审内容;评审结束后不复印或带走与评审有关的资料;

  十、对专家评审环节和评审结果引起的质疑或投诉,积极配合区财政局和主管部门进行解答或澄清;

  十一、发现评审过程中有违法、违纪现象,及时向区财政局或有关监管部门反映、举报。

   

  专家签名: 

          

  2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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