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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5-08 浏览次数:1162 关键词:

福府办〔2012〕18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绿色、低碳发展理念,加快推动福田区循环经济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区,实现辖区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支持的主要方式为项目支持和荣誉奖励,资金来源为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循环节能分项。

  第三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区发改局”)为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的责任管理部门,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联席会议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联审委员会)是专项资金安排的审定机构,区其他部门按《办法》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  支持重点: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产品研发推广、技术创新型企业,生态园区(产业集聚基地、孵化器)和生态社区建设,应用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先进技术及产品实施综合改造,以及循环经济重点示范工程等。

  第五条  支持对象:在福田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业、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组织,申报的项目原则上应在福田辖区内实施。

  第二章  支持条件和标准

  第六条  申请单位及项目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均在福田区且满两年;

  (二)经营管理制度健全,财务制度严格和规范,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申报项目必须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七条所列条款之一;

  (四)申报项目原则上应在福田辖区内实施,课题类和研发推广类项目除外;

  (五)申报项目符合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要求,且已产生经济、社会或环境效益。

  第七条  支持条件和标准:

  (一)实行评审制的项目支持

  1、课题类: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取得经国家权威机构认定的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技术研发成果,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支持。

  2、服务类:专业机构、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为辖区提供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服务,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支持。

  3、研发推广类:研发创新节能、节水、节材、清洁生产、再生资源利用和废弃物回收再造等产品,且推广应用成效显著,有利于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和节约型社会建设,给予产品研发推广已投入资金的50%以内,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支持。

  4、园区建设类:社会力量兴办的生态产业园区、生态示范社区建设项目,或在产业集聚基地、园区(孵化器)、旧工业区升级改造中使用节能、节水、循环利用、环保等技术、工艺进行改造和建设,给予项目已投入资金的50%以内,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支持。

  5、应用类:应用符合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等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要求的新技术、新工艺实施建设和改造,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或新型能源的项目,给予项目已投入资金的50%以内,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支持。

  6、合同能源类:经备案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公司采用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对辖区内工商旅游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实施节能改造项目,改造完成后,给予项目已投入资金的50%以内,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支持。

  (二)实行核准制的荣誉奖励支持

  7、配套奖励。对获得国际、国家、省、市级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类奖励的辖区内单位和项目,参照所获奖项的等级和标准给予配套奖励(原则上按1∶1),奖励金额单项不超过200万元。

  8、专项奖励。对在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的专门领域取得突出成效、发挥良好的行业示范作用,并获得权威认定或授予荣誉称号的项目(单位),给予专项奖励。

  (1)绿色建筑:由国家权威机构根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进行评估认证,按授予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级别,分别给予三星级50万元、二星级30万元、一星级20万元奖励。

  (2)低碳园区、低碳楼宇:由政府部门组织评定并取得相应称号的产业园区或商业楼宇,按评定级别分别给予国家级50万元、省级30万元、市级20万元、区级10万元奖励。

  (3)循环经济综合示范项目:由政府部门组织评审取得示范项目称号,按评审级别分别给予国家级50万元、省级30万元、市级20万元、区级10万元奖励。

  (4)清洁生产:由区主管部门按清洁生产相关标准进行审核并获得通过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由上级政府部门审核通过的按其奖励标准给予配套奖励。

  (5)节水示范单位:企业、园区、社区采取节水和减排措施,成效显著,获得节水示范称号,按评定级别给予国家级5万元、省级2万元、市级1万元、区级0.5万元奖励。

  (6)其它类:由我区及上级政府评定的其他循环经济类荣誉或称号,如有明确的管理办法和奖励标准,按其标准;如无相应的奖励标准依据,可按评定级别分别给予国家级5万元、省级2万元、市级1万元、区级0.5万元奖励。

  奖励级别根据评定单位或授奖单位的级别与最终评定的等级共同确定,国家级对应该项荣誉、称号或者相应标准的最高层级。

  已获得本实施细则给予的专项奖励后,再符合更高级别的奖励,可申请按差额部分追加奖励。

  同时符合配套奖励和专项奖励规定的项目(企业),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予以支持,不得重复。

  第八条  限制和除外条款。

  (一)同一单位同一实施地点的同类项目不得重复申请;

  (二)其他限制和除外规定按《办法》执行。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  项目支持的申请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支持申请报告(含单位基本情况、项目情况、申请缘由等);

  (二)福田区支持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申请表(项目支持类);

  (三)项目单位证照(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和地税登记证、资信等级证等);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500万以下的项目可提供项目建议书);

  (五)项目涉及的专利技术证书、权威部门检测报告、实际应用成果证明材料,以及企业资质证明或认定证书等;

  (六)申请单位为企业的,需提供最近两年依法纳税证明、财务报表和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七)除课题类和服务类项目支持外,应提供可证明项目已投入资金的相关合同与近三年有效票据,同时附项目投入清单,二者应相符;

  (八)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十条  荣誉奖励支持的申请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福田区支持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申请表(奖励类);

  (二)有效证照:营业执照、国税和地税登记证;

  (三)获奖文件或获奖证书、荣誉证书等证明材料;

  (四)符合第七条第7款需提供奖励资金已拨付的相关证明:奖励资金划拨通知、银行收款单等。

  (五)符合第七条第8款需提供专项奖励的文件依据。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支持:

  (一)重复建设项目、知识产权不清或有纠纷的单位(项目);

  (二)资产和财务状况不良或涉及重大债权债务纠纷的单位(项目);

  (三)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有关部门查处或有偷逃税等不良记录的单位;

  (四)申报单位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责任管理单位认为不应支持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单位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在区政府专项资金网申报,向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申报材料。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企业申请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申请企业的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核查,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完备的,将企业申请资料送区发改局。

  第四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三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款的项目,按照《办法》规定的评审制程序进行,主要包括:现场调研、专家评审、财政局复核、发改局提出支持方案、分管区领导审核、联席会议审批。

  区发改局根据项目实际需要组织区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从专家库抽取的相关领域专家(3名或以上)组成联合考察小组开展实地调研,并进行评审和打分。特殊情况下,区发改局可根据需要,委托区政府确认的专业公司或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评估。

  第十四条  评审项目加权得分低于70分(百分制)的原则上不予支持;得分大于或等于70分的,参照以下比例给予支持:

  70≤加权得分﹤80分:拟支持金额≤50%×可支持最高额度

  80≤加权得分﹤90分:拟支持金额≤80%×可支持最高额度

  90≤加权得分﹤100分:拟支持金额≤100%×可支持最高额度

  其中,可支持最高额度根据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的具体规定。

  第十五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的项目,可由区主管部门统一通知获奖企业按第十条提供相关材料,区发改局根据奖励类别和等级提出奖励建议方案,报分管区领导审核后,提交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十六条  拨款程序。

  (一)区联席会议办公室于联席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持方案统一在福田政府在线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二)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区联席会议办公室于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将支持方案在福田政府在线上予以公告,并收集项目审批和拨款的相关资料交区财政局拨款。公示有异议的,由区发改局重审,重审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专项资金不予支持,区发改局需在证明异议属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企业。经调查异议内容不实的,由联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签批后作为下一季度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同下一季度专项资金支持项目一起公告。

  (三)区财政局根据区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供的资料和拨款申请,及时将资金拨付给企业。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申请单位必须保证所有填报资料的真实性,如有弄虚作假行为,或拒绝配合监督检查的,将取消其申请资格,并列入诚信黑名单,已获支持的将收回支持资金,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中介机构和专家须坚守职业道德,保证财务和专业评审的真实性和公正性,若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其参与相关评审工作的资格,并通报其行为,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企业受支持两次以上,经考评绩效不明显的,本专项资金不再支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发改局负责解释,未尽事项按《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行,至2014年12月31日止。原《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循环经济实施细则》(福府办〔2009〕4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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