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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现代服务业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5-08 浏览次数:1309 关键词:

 福府办〔2012〕20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现代服务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现代服务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区经济促进局是区产业发展资金支持现代服务业的责任管理部门,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联席会议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联审委员会)是专项资金安排的审定机构,区其他部门按《办法》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资金来源为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总部金融服务发展分项,受当年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限制。

  第二章 支持条件和标准

  第一节  金融业

  第四条  申请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金融机构总部: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注册在福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类控股集团公司、交易及结算类金融机构等经营性金融企业。

  (二)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金融机构总部设立在福田的深圳市级分行(分公司)。

  第五条  实施核准制的支持:

  (一)落户奖励:2011年1月1日后新落户的金融机构总部最高奖励300万元;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最高奖励100万元;获得深圳市政府落户奖励的其他金融机构,可给予最高30%配套奖励。

  (二)办公用房支持:

  1、购置办公用房支持。2011年1月1日后新落户的金融机构总部在我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的,可按每平方米最高2000元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支持,并给予一次性12个月物业管理费。

  2、租赁办公用房支持。2011年1月1日后新落户的金融机构总部在我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三年内每年可按租金市场指导价的20%、给予最高50万元的支持。

  (三)对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为辖区企业提供集合短期融资债券、集合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债等融资产品服务的承销商,可给予其在福田完成融资规模1%以内,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第六条  实施评审制的支持:

  设立福田区金融服务奖,每年一次,由各金融行业协会推荐,根据推荐单位在福田区开展金融服务的业务量和创新程度等进行专家评审,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和荣誉鼓励。

  第七条  国家实施试点管理、由省市有关部门审批管理或备案管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在福田区的其他金融机构,经事先备案,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节  企业上市

  第八条  支持类别:

  (一)2011年1月1日后完成上市辅导的福田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

  (二)2011年1月1日后获批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境外证券交易所直接上市的福田企业,最高奖励120万元。

  (三)支持专业机构面向辖区企业开展支持企业上市、协助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等方面的培训和项目对接活动;支持国家级的资本市场建设、资本运作交流合作活动和项目落户福田,可给予单个项目最高50万元的支持。本款支持项目需事先备案。

  以上支持均实施核准制。

  第三节 现代物流业和服务外包业

  第九条  对国家、省、市认定的“重点物流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支持类别:

  (一)认定奖励: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办公用房支持:

  1、购置办公用房支持。于2011年1月1日后,在我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可按每平方米最高2000元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支持,并给予一次性12个月物业管理费支持。

  2、租赁办公用房支持。于2011年1月1日后,在我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三年内每年可按租金市场指导价的20%、给予最高50万元的支持。

  以上支持均实施核准制。

  第四节 专业服务业

  第十条  支持类别:

  (一)具备相关资质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会展公司、管理咨询公司等专业服务机构,上年度在福田区纳税总额50万元或以上,且年营业收入500万元或以上的,按其上年度对福田区财政贡献的20%、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

  (二)对推动引进现代服务业企业、世界500强企业投资法人企业或市、区认定的总部企业落户福田的中介机构,经事先备案,依引进企业投资福田的情况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其他事项,另行提请。

  以上支持均实施核准制。

  第五节 商贸旅游业

  第十一条  支持类别:

  (一)注册及实际营运总部均在福田区,拥有自主品牌的知名企业,举办产品展销和推介活动,经事先备案,可按展销和推介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最高30万元的支持。

  (二)对经事先备案的大型连锁企业在福田区设立区域中心的,可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对经事先备案的国际、国内一线品牌企业在福田区开设旗舰店、专卖店及大型连锁企业在福田区开设高端精品店的,每个单店可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三)对经事先备案、2012年1月1日后获得国际、国内一线品牌商品的区域总代理、总经销商资格的商贸流通企业,每个总代理(总经销)品牌可给予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四)对注册及实际营运总部均在福田区,2012年1月1日后获评全国连锁百强的连锁商贸企业,可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对总部注册在福田区的品牌连锁酒店管理公司,可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2012年1月1日后获评定为“绿色旅游饭店”的,可给予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引进销售业绩好、有实力、讲信誉、守法经营的商户进驻,对纳入区政府重点支持计划的,可给予年度最高50万元的支持。

  以上支持均实施核准制。

  第六节 企业开拓市场

  第十二条  支持类型:

  (一)保费支持:企业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可给予其实际支付保费40%的支持,最高50万元。

  (二)对区政府批准或组织参加的国内外展会和招商引资等重点经贸活动给予支持。

  1、对承办重点经贸活动的专业服务机构,可给予最高50万元的承办专项经费支持。

  2、对参加重点经贸活动的辖区企业,可给予最高30万元的展位费、宣传推介费、人员参展费用的支持。

  以上支持均实施核准制。

  第七节 产业转型升级

  第十三条  实施核准制的支持:

  (一)技术改造支持。鼓励规模以上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先进设备提高产品质量和企业技术水平。项目建成并经专项审计后,可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二)信息化支持。对改善生产经营、提高信息化水平所实施的信息化应用项目,项目建成并经专项审计后,可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对获得深圳市信息化支持的企业,按其获得市财政支持额度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三)城市更新支持。城市更新项目获得审批部门批准,经专项审计后,按项目规划编制费的50%,给予最高50万元的支持。

  第十四条  实施评审制的支持:

  (一)鼓励辖区企业向深汕特别合作区、福和产业园等深圳或福田对口产业转移承接地有序转移生产环节。根据项目投资情况和经济、社会效益,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二)鼓励辖区企业投资建设异地产业园或产业基地,经事先备案的项目建成投产后,根据项目投资情况和经济、社会效益,按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200万元的支持。其他事项,另行提请。

  第八节 综合支持

  第十五条  实施核准制的支持:

  (一)贷款贴息。对规模以上企业在深圳市各银行贷款,可按其年度内已支付贷款利息的50%,给予最高50万元的贴息支持。

  (二)贷款贴保。对规模以上企业获得深圳市各银行贷款,经区政府认定的合作担保机构担保的,可按成功放款的担保贷款金额给予贷款企业和担保公司各1%、最高50万元的贷款贴保支持。

  (三)对新获得国家、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认定的企业,按其获得上级财政支持额度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配套支持。

  (四)对园区业主单位和园区运营机构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区建设支持申报主体达成一致意见,并经市、区政府批准设立的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可按投资总额的50%,给予最高300万元的园区建设支持。

  (五)对经事先备案新落户福田区的现代服务业重大项目,可给予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其他事项,另行提请。

  第十六条  实施评审制的支持:

  对经事先备案在福田区设立的专业公共服务平台,可按投资总额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平台建设支持。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七条  申请单位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注册登记在福田区;

  (二)规范经营,管理制度健全,无偷逃税、违法经营等记录;

  (三)申请上市支持、落户奖励及办公用房支持的企业需书面承诺自享受政府资金支持之日起,5年内注册地址不迁离福田区,不改变在福田区的纳税义务;

  (四)《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现代服务业申请指南》规定的其他申请条件。

  (五)其他限制和除外条款按照《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申请单位需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单位证照(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和地税登记证);

  其他提交资料以《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现代服务业申请指南》公布内容为准。

  第十九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受理企业申请,根据企业申请和产业分项实施细则规定,对申请企业的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核查。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备的,将企业申请资料分送经济促进局审核。具体受理截止日期以福田政府在线发布的相关通知、公告为准。

  第四章 审核与批准

  第二十条  核准制和评审制支持均由联席会议审定,其中:

  (一)评审制。必须经主管部门调研和专家评审。主管部门初审合格,提出资金安排方案经分管区领导确认后,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提交联席会议审议。流程包括: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受理→主管部门(现场调研)评分→(财务中介机构审核)→(专家评审打分)→(财政局复核)→主管部门形成资金安排方案→分管区领导签批→联席会议审定。

  1、评分权重:评审采用百分制,主管部门的分值权重为40%、专家组评审的分值权重为60%。主管部门按照权重分配计算出加权平均得分。原则上加权得分低于70分的不予资助。

  2、得分大于或等于70分的项目,参照以下比例计算支持金额:

  70(含)—80分   拟支持金额≤50%×可支持最高额度

  80(含)—90分   拟支持金额≤80%×可支持最高额度

  90(含)—100分  拟支持金额≤100%×可支持最高额度

  可支持最高额度为申请项目与各产业分项资金管理细则中规定的实际应支持金额或最高限额(就低不就高)。

  (二)核准制。审核流程包括: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受理→主管部门核准并形成资金安排方案→分管区领导签批→联席会议审定。

  第二十一条  拨款程序。

  (一)区联席会议办公室于联席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持方案统一在福田政府在线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二)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区联席会议办公室于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将支持方案在福田政府在线上予以公告,并收集项目审批和拨款的相关资料交区财政局拨款。公示有异议的,由区经济促进局重审,重审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专项资金不予支持,区经济促进局需在证明异议属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企业。经调查异议内容不实的,由联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签批后作为下一季度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同下一季度专项资金支持项目一起公告。

  (三)区财政局根据区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供的资料和拨款申请,及时将资金拨付给企业。

  第二十二条  评审专家按照《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使用。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获得支持的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政府支持资金进行会计核算,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企业在申报、执行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未按规定专款专用的,或拒绝配合监督检查的将取消乃至收回支持资金,同时将该企业录入诚信黑名单,永久剔除出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向联席会议通报该企业违规使用专项资金情况,并按有关规定取消或追回支持资金。

  第二十五条  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有权对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主管部门和监察、审计、财政部门必须认真处理相关投诉,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二十六条  对于在资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弄虚作假、以权谋私,造成重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经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至2014年12月31日止。原《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更新改造实施细则》(福府办〔2009〕40号)、《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企业上市实施细则(2009年修订稿)》(福府办〔2009〕42号)、《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金融业实施细则》(福府办〔2009〕44号)、《福田区扶持发展现代服务业实施细则(试行)》(福府办〔2011〕5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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