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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5-08 浏览次数:1203 关键词:

福府办〔2012〕16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充分发挥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产业导向和激励作用,加快推动全区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福田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区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辖区总部经济、现代服务业、金融业、文化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创新、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等产业发展、标准制定的专项资金。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构成。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在年度预算中统筹安排,分为总部金融服务分项、科技发展分项、文化产业分项、循环节能分项、标准化分项(含区长质量奖)、统筹分项。

  第三条  各分项资金用途和主管部门。

  总部金融服务分项、科技发展分项、文化产业分项、循环节能分项、标准化分项(含区长质量奖)分别由区经促局、区科创局、区文产办、区发改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分局负责管理(以下统称主管部门),用于支持各主管部门主管经济领域内的产业发展。统筹分项由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联审委员会统筹安排使用,用于政府决策的具有创新性的关键项目、共性技术,符合“十二五”规划的项目和纳入国家重点科技计划的项目等,或者在各分项资金不足时,调剂到各分项资金中使用。

  第四条 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联审委员会由区长任主任,常务副区长任常务副主任,各主管部门分管副区长任副主任,各相关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委员。联审委员会负责审议各部门产业分项资金支持方案、决定统筹分项资金和其它各分项资金的调剂安排。

  联审委员会通过召开联席会议进行决策。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若有临时重大事项需要审议时,可召开临时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组织,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企业发展服务中心。

  第五条  各相关部门职责。

  (一)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分项资金实施细则、审核企业申请并提出资金支持意见、处理质疑或投诉、配合做好绩效考评等工作。

  (二)区财政、审计、统计、监察部门是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其中:

  区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和核算;制定专家库管理办法和管理专家;确认中介机构评审资格;建立银行监管制度;参与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考评。

  区审计局对企业使用专项资金的合法、合规性和绩效情况进行审计、考评。区统计部门配合。

  区监察部门负责对相关单位和部门的依法依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

  第六条  本专项资金主要采取“统一受理、分别初审、统一上会、统一拨付”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企业(或个人,下统称企业)申请支持需具备的资格条件、提交资料和受理时间等以各主管部门制定的产业分项实施细则和有关公告为准。

  第八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受理企业申请,根据企业申请和各产业分项实施细则规定,对申请企业的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核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不予受理;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对方需补齐的资料;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备的,即将企业申请资料分送相关主管部门审核。

  第九条  支持企业的数量、金额受年度专项资金规模限制。

  主管部门可视当年资金规模和发展需要,在政策限额内,对申报条件和支持金额进行调整,实行择优支持。

  第十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一)同一年度内,除核准制支持和标准化支持外,企业只能申请一次专项资金支持。

  (二)同一企业年度内享受专项资金支持总额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

  (三)专项资金对同一企业的支持原则上累计不超过三年,财政贡献奖励、荣誉类奖励和文博会分会场经费支持除外。

  荣誉类奖励是指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颁发授予的荣誉奖项,区政府对国家、省、市颁发、授予的荣誉类奖项的配套奖励,视同荣誉类奖励。认定奖励、落户奖励不属于荣誉类奖励。

  (四)同一企业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两个(含)以上分项资金支持。

  第三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

  (一)本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分为费用支持、项目支持、奖励三种类别。各项支持的具体内容由主管部门根据企业对资金支持方向的突出需求确定。

  (二)各种支持方式的含义、企业申报项目适用的支持方式和额度,以各主管部门制定的产业分项实施细则为准。

  (三)各主管部门合理安排三种支持方式所占的资金比重,但所需资金总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年度分项资金额度。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审核方式分为核准制和评审制两类。主管部门根据支持方式的具体内容不同,分核准制和评审制进行审核。

  核准制支持方式的设定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前置的资格认定、评选、表彰等程序已经完成;

  (二)支持的标准、依据明确;

  (三)支持额度不具有自由裁量空间。

  不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的作为评审制支持方式。

  第十三条  审批流程。

  核准制和评审制支持均由联席会议审定,其中:

  (一)评审制。必须经主管部门调研和专家评审。主管部门初审合格,提出资金安排方案经分管区领导确认后,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提交联席会议审议。流程包括: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受理→主管部门(现场调研)评分→(财务中介机构审核)→专家评审打分→财政局复核→主管部门形成资金安排方案→分管区领导签批→联席会议审定。

  1、评分权重:评审采用百分制,主管部门的分值权重为40%、专家组评审的分值权重为60%。主管部门按照权重分配计算出加权平均得分。原则上加权得分低于70分的不予支持。

  2、得分大于或等于70分的项目,参照以下比例计算支持金额:

  70(含)—80分   拟支持金额≤50%×可支持最高额度

  80(含)—90分   拟支持金额≤80%×可支持最高额度

  90(含)—100分  拟支持金额≤100%×可支持最高额度

  可支持最高额度为申请项目与各产业分项资金管理细则中规定的实际应支持金额或最高限额(就低不就高)。

  (二)核准制。主管部门按照产业分项资金管理细则的有关规定核定支持金额并经分管区领导签批后,交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报联席会议审议。流程包括: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受理→主管部门核准并形成资金安排方案→分管区领导签批→联席会议审定。

  第十四条  分管区领导可一票否决主管部门的资金安排方案,但需做出特别说明。

  第十五条  拨款程序。

  (一)区联席会议办公室于联席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持方案统一在福田政府在线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二)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区联席会议办公室于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将支持方案在福田政府在线上予以公告,并收集项目审批和拨款的相关资料交区财政局拨款。公示有异议的,由初审主管部门重审,重审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专项资金不予支持,主管部门需在证明异议属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企业。经调查异议内容不实的,由联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签批后作为下一季度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同下一季度专项资金支持项目一起公告。

  (三)区财政局根据区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供的资料和拨款申请,及时将资金拨付给企业。

  (四)区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并需将相关资料备份一份给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按照《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使用。《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制定。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获得支持的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政府支持资金进行会计核算,并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资金落实程度、项目进度报告、项目完成报告等相关资料,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项目支持类资金的使用实行银行监管制度。银行监督制度由区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区财政部门对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分项核算”,保证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区审计部门负责实施专项资金使用效果绩效考评方案,并及时将考评结果反馈给区政府和各主管部门。区统计部门配合区审计部门的绩效考评工作。

  项目支持类和累计享受政府资金支持两次(含)以上的企业是绩效考评的重点对象。

  第二十一条  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支持企业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并需收集曾支持企业受支持当年、前一年、后一年度的财务数据等资料,为审计部门绩效考评提供基础数据。

  第二十二条  企业受支持两次以上,经考评绩效不明显的,本专项资金不再支持。

  第二十三条  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有权对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各主管部门和监察、审计、财政部门必须认真处理相关投诉,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获得支持的企业,应确保支持资金专款专用。企业在申报、执行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未按规定专款专用的,或拒绝配合监督检查的将取消乃至收回支持资金,同时将该企业录入诚信黑名单,永久剔除出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向联席会议通报该企业违规使用专项资金情况,并按有关规定取消或追回支持资金。

  第二十五条  对于在资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弄虚作假、以权谋私,造成重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至2014年12月31日止。原《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福府办〔2009〕36号)、《关于区经济发展资金荣誉类奖励适用除外条款若干问题的解释》(福府办〔2009〕84号)、《关于继续执行经济发展资金系列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福府办〔2011〕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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