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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深圳市加工贸易企业设立研发机构资助申请指南

发布时间:2014-04-29 浏览次数:1273 关键词:

一、资助内容

鼓励加工贸易企业向研发设计领域延伸,引导企业转型升级,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支持。

二、设定依据

《关于优化服务提升质量促进经贸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1227

三、资助数量及方式

资助数量:有数量限制,受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资助方式:无偿资助、自愿申报、部门审核、社会公示、审批机关审定。

四、申请条件

(一)在深注册的法人企业,从事加工贸易业务两年以上;

(二)加工贸易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

(三)从事应用研究、高新技术及技术开发和试验工作,有明确的产品、技术开发、研究方向和课题;

(四)其研发经费占年度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或研发投入300万元;

(五)内设研发机构人员不低于10人,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及中级技术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低于研发机构职工总数的70%,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人数的比重应超过2%

(六)具有一定的进行研究、开发、试验和中试条件,研发试验用的仪器设备等必要的科研条件,有固定的场所;

(七)2013年新设立和认定的加工贸易研发机构。

五、申请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http://www.szjmxxw.gov.cn/填报《深圳市加工贸易企业设立研发机构资助申请书》(需按审计报告、海关数据证明等相关真实数据填报),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五)201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及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复印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六)近两年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复印件;

(七)深圳海关出具的2013年度进出口货物统计数据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八)财政委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司2013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验原件留复印件);

(九)设立内设研发机构的企业,应附送企业董事局或最高决策机构决定设立内设研发机构的会议纪要复印件,会议纪要须董事局成员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验原件留复印件);

(十)被认定为国家、省级加工贸易研发机构(含技术中心和工程中心),应附送主管部门颁发的批准文件、批准证书复印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十一)企业研发人员花名册(含姓名、学历、毕业院校、职称等)及对应人员的学历证明复印件;

(十二)公司研发课题或研发产品的说明及相关图片;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A4纸正反面打印,连续编页码,并装订成册(胶装)。

注: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如同一材料有多页,需首页加盖公章,并加盖骑缝章。

六、申请表格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申请人登录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http://www.szjmxxw.gov.cn/在线填报。

七、资助受理机关

受理单位: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受理时间:

(一)网络填报受理时间:2014429日至612日 24时。

(二)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14429日至613日 (工作日)。

受理地点: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东厅3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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