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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要求

发布时间:2016-08-03 浏览次数:2634 关键词:

附件3:

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要求

 

    一、中介机构应按照2016年新修订的《认定办法》、《工作指引》相关规定的要求,真实、准确的出具报告。

二、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必须加盖骑缝章或每页加盖审讫章,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的附表亦应加盖中介机构审讫章或公章,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应在报告上签名盖章;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报告上应有“审计报告防伪标识”。

三、企业相关负责人应在报告附表上签章,同时加盖企业公章。

四、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要求审计或鉴证以下内容:

(一)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

1. 产品(服务)收入及其分项明细;

2. 技术性收入及其分项明细(包括:技术转让收入、技术服务收入、接受委托研究开发收入);

3.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总和;

4.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之和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值。

(二)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

1. 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

2. 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值;

3. 研究开发费用结构及其分年度分项明细。

五、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要求对企业编制的附表1、附表2、附表3及编制说明等内容发表审计或鉴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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