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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认定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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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政府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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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接补贴

 

    财政资助体现在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直接补贴,就深圳而言,区政府为支持企业研发,鼓励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企业认定,各区政府陆续出台了一些资助政策,对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补贴。各区补贴金额如下:

    序号        行政区域        补贴金额(万元)                   法律依据                   备注
1宝安区                   10                        1+10
2龙华新区                   20                        1+5
3罗湖区                   30                        1+10
4坪山                   30                        1+22
5福田                   20

6光明                   30

7南山                    5

8大鹏                   30

9盐田                   20

10龙岗                   20

 

二、财政返还

 

——营业税
    自1999年10月1日起,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营改增”后,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同样免征。
             

——增值税
    2000年6月24日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如果能够按规定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的销售额,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凡不能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予退税。
    经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当年起,可以上一年增值税为基数,形成的新增增值税深圳地方财力部分50%,3年内由市财政予以研发资助。
    企业自行开发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具有重大推广应用价值的重点纯软件产品,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对该产品新增增值税形成地方财力部分,3年内市财政予以研发资助。
    经认定的拥有发明专利或者核心知识产权的重点自主创新产品,自认定之日起2年内,该产品新增利润形成地方财力部分,新增增值税形成地方财力部分50%,由市财政予以研发资助。
             

——企业所得税
   (一)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重点软件企业在享受国家所得税“二免三减半”中的“三减半”政策优惠期间及所得税优惠期满后5年内,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深圳地方财力部分50%,由市财政予以研发资助。
   (二)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本条规定。
   (四)在深圳经济特区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同时符合新税法的有关规定,并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008年1月1日以后注册成立经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国家“二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后2年内,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深圳地方财力部分50%予以研发资助;2008年1月1日以后注册成立经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未能享受国家“二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自认定当年和第二年2年内,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深圳地方财力部分50%予以研发资助;2008年1月1日前注册成立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二免六减半”政策的,2008年、2009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深圳地方财力部分50%予以研发资助。
      经认定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当年和第二年2年内,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深圳地方财力部分50%予以研发资助。
   深圳市地方财力研发资助的不重复享受。  
    (五)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适用税率为20%。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如果税收协定规定有减免的,按照协定规定减免。
    (八)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但是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十)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一)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十二)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十三)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十四)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十五)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一)、(五)、(八)、(十一)和(十四)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十六)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十七)企业按照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具有行政法规效力文件规定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以下办法实施过渡: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 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 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
    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
    (十八)经济特区内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在经济特区以外的地区从事生产经营的,应当单独计算其在经济特区内取得的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经济特区内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按照规定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期间,由于复审或抽查不合格而不再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从其不再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年度起,停止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以后再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不得继续享受或者重新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
             
 ——房产税
     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新建或购置的新建房屋,自建成或购置次月起三年内免征房产税。
     经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新建或购置新建的生产经营房产,在享受国家房产税优惠期满后2年内缴纳房产税,由市财政予以研发资助。
             
 ——其他
     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经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购置新建生产经营用房缴纳契税,由市财政予以研发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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